2020年1月6日,厦门市集美区检察院对一起严重违法经营案件提起公诉。厦门某知名无卡支付公司为代理商定制了172款app推广其支付平台,通过虚构交易、三级分销等方式开发商户超过539万户,涉及金额超过千亿元。
2015年下半年,厦门展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厦门云创聚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创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石荣与赵某瑞共同开发了支持无卡支付的POS机功能聚合移动支付收款软件云支付APP,以虚构交易的形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犯罪活动。
被告人周石荣、赵某瑞、尹某峰以云创公司为主体,负责云浮的软件开发维护和代理商(又称原始设备制造商)的推广工作。以周某荣配偶张某良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为主体,负责云支付的财务管理和客服维护。
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张默良等人以公司名义招聘王等8名被告人担任技术员、运营总监。在具体的犯罪活动实施中,周某荣等人分工明确,云创公司成立了技术部、客服部、市场部,主要负责营销、对接支付渠道、软件开发、维护和推广。
张默良的公司设立了行政部、客服部、渠道部,负责云支付的日常管理、利润分配、行政管理、渠道对账、招商引资、对接银行渠道、维护个人云支付市场。
2015年11月至2018年1月,周石荣、赵某瑞、张默良、尹某峰以上述两家公司为主体,在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以云支付APP为主体的云支付平台投入运营,从事银行卡收单、银联支付、扫码支付等收单业务。周某荣通过对接上游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云支付平台提供资金结算支付渠道。
与此同时,周石荣等人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违反收单规定,将个人注册会员虚拟化为小微企业,通过银联支付、扫码支付等方式为会员提供信用卡套现等虚假交易服务,从中赚取会员信用卡费率与上游支付渠道费率的差额,并对会员进行推广和分销。
期间,云支付平台采用“互联网金融支付制造者”的运营模式,以“人人理财、人人分红”、“三级分发、无限裂变”为诱饵,费率低、利润高、投资返利。推广,利用会员拉下线赚取利润分享方式纵向发展会员,利用收取代理年费的方式定制OEM,横向为代理商定制“高淳钱包”“饮马钱包”
2018年2月至4月,周石荣、张某亮以云创公司、盛数宝公司为主体,将云支付平台的云支付APP转换为盛数宝APP继续运营,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通过上述方式,云支付平台以虚构交易的形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发展注册商户539.566万户,非法经营金额超过1005.2亿元。其中,周石荣非法获利高达1534万元;赵某瑞非法获利973万元;尹某峰非法获利161万元;张某亮非法获利72万余元;其余12名被告人非法获利59万元至68.19元不等
。2018年4月25日至同年5月14日,周师荣、赵某锐、张某凉、尹某锋等16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集美区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周师荣等11人批准逮捕,其余5人被取保候审。
集美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周师荣等16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共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涉案金额巨大,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周师荣等16名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十二年到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监管:“无证支付结算”必须清理
人民银行曾公开表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行为主要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无证经营银行卡收单核心业务。一是开展商户资金清算,即所谓“二清”行为。无证机构以平台对接或大商户接入支付机构或商业银行,留存商户结算资金,并自行开展商户结算;二是从事其他收单核心业务,包括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等业务活动。
第二类是无证经营网络支付业务。一是采取“大商户结算”模式,即用户支付资金先划转至网络平台账户,再由网络平台结算给其平台下挂商户;二是开立类支付账户的电子钱包,具有充值、消费、提现等支付功能。
第三类无证经营多用途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一是单用途预付卡机构擅自扩大应用范围,实现跨法人商户应用,如一些地方的公交单用途卡跨领域、跨地区拓展使用;二是无证机构发行与受理跨法人、跨领域、跨地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
来源:鹰鉴、POS圈支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