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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甩项是什么意思,项目甩项是什么意思

导读:建设工程结算存在很多问题。在此,从工程咨询单位的角度,通过四个案例,将涉及到的问题或违规行为展示给大家,希望能给有类似问题的同行以警示和借鉴。

案例一:招标程序不合规,施工合同过程审核不到位,引起的竣工结算问题

1、 案例背景

对于一个国有投资项目,在没有项目批复和招标图纸的情况下,要求投标人报出项目的工期、质量和利润率,最后确认中标人。然而,该项目在没有签署官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情况下开始建设。而且过程中的进度款没有经过审计部门审核,累计支付比例已经超过了首次批准的投资预算。目前项目已基本完工,进入工程竣工结算阶段。由于上述原因,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对初步编制的合同预算、窝工停工损失、零星用工等提出了大量不合理的要求。从而导致工程无法正常竣工结算。

2、 案例分析

本项目招标程序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具体如下:

(1) 《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招标项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办理审批手续,取得批准。点击项目信息免费下载

(2)招标程序不正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认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其招标。

(3)投标文件内容不符。《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4.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有投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这个项目没有招标图纸,没有工程量清单,这是违法的。在跟踪过程中,咨询人员一定要注意提醒施工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时,及时编制工程量清单;在没有图纸的情况下(如EPC项目招标时,要求图纸由中标人绘制),可参照类似项目编制模拟工程量清单。

(4)招标人是否具备自行投标资格尚待核实。《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招标人有能力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前款所称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专业人员。

根据上述招标投标法,该建设明显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自项目开工后聘请中介咨询单位,咨询单位介入后,多次监督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确定合同金额、支付结算方式等。然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总是以项目特殊和赶工时间为由未能达成协议。正是因为项目脱离了公开招标的竞争平台,失去了合同条款的基本约束和应该明确的义务和责任。最终项目投资完全失控,建设单位完全处于被动局面。

3、 案例处理结果

根据中介咨询单位的职能、权限和相应的服务范围,当工程结算资料不完善、结算审查依据不足、工程造价合同未正式签订时,中介咨询单位拒绝对正常竣工结算进行审查。对于建设单位要求中介咨询单位参与签订施工合同的相关事项,中介咨询单位只能对合同条款中的合法性、合规性、公平性条款提出建议和意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否采纳或接受属于双方的合同载体范畴,中介咨询单位不干涉或具有强制权限。由于建设单位自项目开工以来未能采纳中介咨询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项目超投、拖延结算、违反规章制度等一切后果将由建设单位及相应主管部门承担。

案例二:结算时施工单位提出计工日的单价参与取费

1、 案例背景

某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投标人在

6447888644" mention-index="0">计日工的单价中填写的是180元/工日。结算时施工单位提出计工日的单价参与取费,取费后计日工单价为260.96元/工日。


2、处理结果


(1)首先查看施工合同中计日工的结算方法,依据合同约定执行。


(2)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查看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如果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编制时,计日工费用只计取税金(计税后全费用综合单价为186.26元/工日)。如果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编制,计日工综合单价不包括规费和税金,即计日工费用可计取规费和税金(计取规费和税金后全费用综合单价为223.98元/工日)。


案例三:工程停工、赶工赔偿问题


1、 案例背景


某群体项目分四期工程施工。一期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完成后,因二、三层部分房间具体使用功能未确定,建设单位将此部分作为甩项工程,要求施工单位在完成其他工作后停工一年。一年后施工图纸确定,施工单位按图纸完成甩项部分工程施工。一期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提出停工费用索赔,索赔内容包括现场管理人员工资、看护人员工资、脚手架租赁费、施工机械租赁费、施工单位管理费、利润、已完工程保护费等费用。二期工程因办理施工许可证过程中出现问题,后又遭遇721特大暴雨,真正开工日期比合同开工日期延后3个月。因二期工程为科研楼,入驻日期无法更改,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了赶工3个月的要求,力保的合同竣工日期完工。为此,施工单位报送了赶工措施方案,并提出了赶工费用索赔。索赔内容包括:增加模板、支撑体系的工、料费、脚手架措施费、冬季施工增加的措施费及机械费、劳动力降效及加班费、民工福利及取暖费、非正常流水施工的成品保护增加费用、管理人员加班费及各劳务队奖励费用等。


2、 案例分析:


审核一期工程施工单位提出的停工损失索赔时,建议审核思路如下:


(1)分析停工产生的原因。依据国家法律相关规定,只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时,承包人才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非承包人原因主要体现为:一、因为发包人单方终止施工合同而造成的工程停工;二、因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进度款不能正常支付而造成的工程停工;三、因发包人提出重大设计变更或设计资料不全面造成的停工;四、因战争、地震等不可抗力而造成的停工。属于一至三的情况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


(2)查看施工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有约定时按合同约定计算停工损失费用。


(3)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或约定不清时,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解决方法可参考**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发包人可以为承包人提供的索赔包括:一、停工期间的工地看护费用,工地看护费用=看护人员数量*看护人员月工资标准*停工月份;二、周转材料停止补偿;三、施工机械停止补偿等。详细计算方法参考:《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点击工程资料免费下载


(4)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出停工令,施工单位在接到停工令后做好停工准备工作。承包人有责任和义务使停工损失降低到最小。


(5)发包人发出停工令后,发包人应做好现场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对停工的天数、现场看护人员数量、现场周转材料情况、机械停止情况等进行签订统计


3、案例处理方法


(1)在发包人提出赶工要求后,立即分析发包人提出赶工要求的原因,对赶工费用做出估算,向发包人提出赶工的效益与成本分析,比较赶工费用与赶工成本,提出合理化建议。


(2)当发包人明确需要赶工时,对赶工工期进行分析,避免出现发包人盲目赶工而违反法规的情况。工期是一个建设项目的最基本参数之一,工期对工程的质量和造价都决定性影响。北京市于2009年发布了《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同时在京建发〔2010〕255 号文件中对压缩有明确的说明。(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超过30%,视为发包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理。发包人压缩定额工期超过10%时,招标人应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承担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


(3)计算赶工费用。赶工费用计算方法有以下几种:


1) 依据合同约定计取。


2) 承包人报送赶工费用交发包人审核。


3) 依据京建发〔2010〕255号规定计算。


A:压缩定额工期在5%以内时,工期每压缩一天按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下同)乘以以下比例计算: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0.2‰;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0.6‰。但压缩工期增加费最多不超过工程造价2%。


B:压缩定额工期在5%~10%以内时,压缩的全部工期天数每压缩一天按工程造价乘以以下比例计算: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0.4‰;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1‰。但压缩工期增加费最多不超过工程造价3%。


C:压缩定额工期超过10%时,压缩定额工期10%以内的天数按B条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10%以外的天数,工期每压缩一天按工程造价乘以以下比例计算抢工措施费: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1‰;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3‰。


4) 比较三种计算结果,采用最低结果与施工单位谈判。


案例四:甲供设备是否应计入施工图预算中参与利润、税金的计取


1、 案例背景


某变配电工程主要施工内容包括:总配电室增加2台高压馈电柜(甲供设备);调整二次控制系统;更换电流互感器;敷设总配电室至分配电室高压电缆;分配电室内安装干式变压器2台(甲供设备)、高低压开关设备38台(甲供设备);配置安装直流屏1套(2台)。该工程采用01预算定额组价,报送结算金额见下表:



2、案例分析


A:01预算定额组价


(1)此项目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甲供设备是否应计入施工图预算中参与利润、税金的计取。


(2)招标时指定甲供材的范围,甲供材不进入投标总价,甲供材就只能计取1%的保管费。该工程结算金额中甲供设备费为4,638,000.00元,以该项费用为基数计取的利润、税金为49.74万元,此金额全部扣减。按甲供设备费总金额计取1%保管费即4.638万元。


(3)招标时指定甲供材的范围,甲供材进入投标总价,按京造定(2009)7号文精神办,结算时退还甲供材的99%。其它不退。因为投标控制价中由于甲供材进入,影响了其它综合单价,所以此利润及税金是投标方应得的。施工单位提出甲供设备价格计入施工图预算取费后再扣减设备费99%的方法依据是京造定【2009】7号文。


(4)审核汇总表见下表:


(点开大图查看)



B:12预算定额组价


(1)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中规定,对建设单位自行供应材料(设备)的服务包括:材料(设备)运至指定地点后的核验、点交、保管、协调等有偿服务内容。材料(设备)价格计算按照材料(设备)预算价格计入基价中。结算时,承包人按材料(设备)预算价格的99%返还建设单位。不再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2)01预算定额与12预算定额取费基数和费率不一致,12预算定额中设备费只参与计取税金。


(点开大图查看)




上述案例是咨询机构在咨询服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1、招标过程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


2、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主要条款与实际合同(或黑白合同)主要条款不一致;


3、合同条款存在漏洞;


4、评标过程中未清标(大多数项目评标时间短,评标专家未充分理解招标文件要求和评标办法就开始评标,且评标专家往往侧重于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而忽视投标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之间的对应关系)导致部分不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标;


5、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变更洽商管理不严谨;


6、管理过程中对专业暂估、材料设备暂估价以及变更洽商中新出现的主材设备不履行认价程序、结算时不扣暂列金额、不调整暂估价等。


有些问题在结算审核阶段去解决时会遇到各种障碍。如甲乙双方已签章的合同已修改,材料设备价格因时效性、单一来源性等问题不能准确认价,有些设备材料按规定因履行招标程序了需要后补招投标资料等。


针对这些风险建议:


建设单位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管理制度,项目管理人员加强工程造价相关知识的学习,委托招标代理公司组织招标工作,评标过程中给予评标委员会充分的评标时间、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全过程跟踪咨询服务等,从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上规避、转移上述风险。作为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则应熟练掌握基本建设程序、与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招投标程序、熟练掌握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与配套定额以及不同版本之间的差异、合同管理、风险管理等基本知识,保证在审计咨询服务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降低审计工作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