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应积极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首贷”和不还款续贷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债券和股权融资。
《意见》指出,当前,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渐成为保障农民稳定增收、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工作,对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强调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共享,完善名单发布制度,加强银企融资对接。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无担保信用贷款支持,根据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研究制定差异化信用贷款政策。积极推进农村承包地抵押贷款,支持农机和大棚设施等合法合规抵押融资。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和灾害风险分散机制。
《意见》明确,稳步扩大农村普惠金融改革试点,按程序建设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试验区,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纳入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编辑:吴嘉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