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专业术语——“招标、投标、中标的含义和法律性质”吗?
招标的含义、法律性质
“招标”是“投标”的对称,是指一方(招标人)提出自己的条件,要求另一方(投标人)买卖。因此,招标可能是买卖招标(如土地招标)。通常情况下,招标是邀请愿意承包或投标公证交易的制造商为某一项目建设或大宗商品销售选择承包商或贸易商的行为。
关于招标的法律性质,《合同法》第15条明确规定,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是指期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要约,不能因对方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投标的含义、法律性质
投标是投标人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中,根据招标人的要求,为订立合同并在规定期限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而向招标人提交的书面文件。它必须全面回答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如果投标文件不规范,缺乏实质性要素,可能构成无效投标。
如前所述,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属于要约邀请,而相应的投标则属于投标人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要约的效力采用到达原则,要约到达招标人时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的含义、法律性质
中标是指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的响应后,通过开标、评标、定标等法定程序确定中标人,是确定谁是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对象的行为。实践中,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变更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本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将产生约束招标人和中标人的法律后果。因为《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关于招标,中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因此,关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的生效时间,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巨大争议。在总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观点的基础上,参考预约合同理论和《招标投标法》的相关立法分析,我们认为招标过程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以要约和承诺方式订立合同的基本理论。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将具有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建立书面合同的效力。这符合《招标投标法》基于招标项目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成立后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法》
第15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别人向自己提出要约的一种表达。发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作为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要求的,视为要约。
第25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招标投标法》
第45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变更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4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