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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费收费标准 代理费收费标准文件

2015年,中央定价目录更新,删除了与律师服务相关的项目,律师服务不再纳入中央定价范围。(人民视觉/地图)

2021年6月3日,“长沙制服学院收费低被警告”出现在微博热搜。根据长沙市律师协会官网发布的公告,在一起诉讼标的超过1500万元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某律师事务所仅同意在合同中向委托人收取5000元的服务费,远低于行业指导标准。

公告显示,根据湖南省律师协会发布的《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本案律师服务费最低为41万元。因为当事人是朋友介绍的,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闫出于好心,减少了收费。

据此,长沙市律师协会认定该律师事务所及涉案律师构成“收取的费用过分低于律师收费指导标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予以警告。

在该事件的微博评论区,网友们有不同的看法。是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不正当竞争,还是律师协会垄断?

低于政府指导价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伟强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成本价不像工业品那么容易算。但律师服务需要大量的专业积累,对于标的1500万元的案件来说,5000元的代理费显然太低了。

以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为例,律师服务费的具体价格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而有所不同,一般在广东省发布的指导价基础上浮动,不会与政府指导价有太大偏差。

所谓政府指导价,是指长期以来,由司法部门和价格部门共同负责律师收费的确定和监督,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通常按照有关部门颁布的指导价收费。

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曹乐龙也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根据政府指导价,标的价值1500万的案件通常需要收取标的价值百分之几的服务费。5000元的收费明显低于这个标准,当事人和律师涉嫌绕过合同进行私下交易。

律师绕过合同进行私下交易的动机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一般按照委托代理合同计算业务收入,依法纳税。有的律师事务所还会按照案件代理费向律师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私人交易有助于避税或佣金。

律师提到的政府指导价主要是指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NDRC)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号文件,其中明确提出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采取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定价策略。

其中,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五类案件适用政府指导价,其余案件适用市场调节价。

这个办法出台后,各地纷纷效仿。湖南省物价局、司法厅当年12月发布《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前者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收费明显低于成本的不正当竞争”被列为价格违法行为之一。

后者规定,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标的金额收费,收费比例为0.5%-5%。

在此基础上,湖南省律师协会发布了新的收费标准,略高于上述政府指导价。但无论采用哪种标准,对于标的价值超过1500万元的案件,律师服务费都远超5000元。

010年至1010年,政府出台律师收费指导价,起源于中国律师制度的恢复,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

1980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关于律师制度的专门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其中规定“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

”,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法律顾问处,性质为事业单位,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


入行二十多年的北京京门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明勇向南方周末记者回忆,律师最早属于有事业编制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国家发工资,二三十块钱就会代理一个案子。


直到1988年,司法部下发《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提出建立具有私营性质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才开始改变国家包办律师事务的局面。现今为人所熟悉的私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则要到1993年才第一次出现。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刘长向南方周末记者介绍,中国的律师事务所被视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对象,与公证处、监狱等同处于司法部、司法厅的管理体系下。


“律师事务所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虽然由原来政府发工资的‘国办所’改为可以自主收费的‘合伙所’,但律师本质上还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刘长说,这就意味着律师行业不能完全等同于营利行业,律师收费自然不能越多越好。


在这样的背景下,市场化的律所出现以后,部分律师费仍由政府指导定价。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于1990年、1997年和2000年等多次对律师收费作出规定,其中1990年的规定甚至详细到“制作民事合同、契约等10—50元/件,办理一审刑事案件30—150元/件”。


随着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和律师行业发展,发改委、司法部于2006年联合下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在针对这一办法的电视电话会议上,时任发改委副主任毕井泉介绍,“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保障群众得到基本的律师服务”是制定这一办法的出发点,主要目的是解决当时凸显的律师服务收费不透明、乱收费、多收费等问题。


在当时施行的中央定价目录(2001年版)中,律师服务作为“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被收录其中,实行政府指导价。


不过,关于政府指导价的争议不断。


2010年,北京市制定本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随后,最高法主办的《人民法院报》和最高检主办的《检察日报》接连发文,探讨律师收费是否需要指导,对律师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行性提出质疑。


争议点不仅体现在律师群体认为政府指导价“一刀切”,按指导价收费“活不下去”,也体现在普通百姓觉得指导价依然过高,请不起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所谓政府指导价是为了防止漫天要价,也防止过低收费引发不正当竞争,但指导价是否应该存在确实值得讨论,指导价的标准具体如何制定也需要审慎考虑。


刘长认为,收取低价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情况通常出现在已经实现充分竞争的领域,但律师业内各领域竞争情况并不一致,比如目前企业IPO等非诉讼领域的市场化竞争就已很充分,但诉讼领域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则为数不多,采用同样的指导价标准并不合理。


在朱明勇看来,律师服务并非标准品,难以由第三方依据统一标准规定价格,更适合双方协商定价。即便制定指导价,实践过程中也难以完全照章执行。


例如在长沙律协处罚的案件中,1500万标的额的案件可能和1元标的额的案件复杂程度相当,依据标的额收取服务费缺乏合理性。即便律师按照行业指导标准收取41万,也可能出现委托人破产而无法如数收取等情况。


给付赡养费等几类诉讼设置政府指导价是为了防止律师在金钱刺激下,一味追求胜诉而悖离法治原则或向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收取高价。



是否涉嫌价格垄断

实际上,律师费的政府指导价近些年来适用范围不断缩小,市场调节价的范围越来越大。


2014年发改委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放开包括律师服务在内7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服务价格,仅对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实行政府指导价。


相比2006年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4年下发的这一通知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缩小至公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等“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代理案件。


刘长认为,这几类诉讼设置政府指导价是为了防止律师在金钱刺激下,一味追求胜诉而背离法治原则或向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收取高价。


2015年,中央定价目录更新,与律师服务相关的条目从中删除,律师服务不再纳入中央定价范围。


随后,各地纷纷放开律师费限价。广东等地依据发改委通知缩小律师费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北京、贵州等地则全面放开律师服务价格,在所有领域实行市场调节价。


2016年3月,湖南省发改委和司法厅下发《关于公布湖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范围和标准的通知》,缩减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范围,民间借贷纠纷一类的民事诉讼已不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2021年3月公布的《湖南省定价目录》则完全删除律师服务相关条目。


这意味着,长沙律协所处罚的1500万民间借贷纠纷案已不受政府指导价约束。


长沙市律师协会发布的公告显示,该协会认定涉事律所及律师收费过低的主要依据是湖南省律师协会于2017年发布的行业指导标准。


专注于反垄断研究的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刘旭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若长沙律协仅以当事律师收费低于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指导标准,就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考察该标准的制定是否存在上位法依据,例如当地是否对此有相关地方法规方面的要求或者授权该协会制定这方面的管理规则。


按照国家发改委、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物价局、司法厅据此制定的《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二者均未授权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指导价。


刘旭认为,如果长沙律协对本地律师服务收费产生了限制价格竞争的实际效果,同时又缺乏上位法依据,那么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六条,构成价格垄断协议。除非该协会可以证明这样的管理措施能够满足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要求,“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2017年,国家发改委发布《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其中写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行业协会“发布行业内指导价、基准价、参考价、推荐价等具有引导性价格”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法律风险极高”。


刘旭说,不仅律师行业,在价格“放管服”(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过程中,许多行业都出现过类似情况,即政府放开了对价格的管控,但行业协会为了维护行业利益、避免价格竞争依然对价格进行管控。


他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目前政府和行业协会脱钩尚不彻底,并且许多地区同一个行业往往只有一个行业协会,同业协会之间在行业自治和会员服务上缺乏有效竞争,需要逐步推动行业协会“政社分离”,打破“一业一会”局面,引导行业协会之间良性竞争。


事件登上微博热搜后,长沙律协官网已删除针对该案的公告。南方周末记者联系了长沙律协一位负责人,对方不愿意谈及此事。


(应受访者要求,张伟强为化名)


南方周末记者 卫琳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