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
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
发改投〔2017〕684号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
为指导企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规范项目审批机关的审批行为,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有关规定,特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总文本及其说明,现印发给有关方面参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请报告的一般文本是对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和深度的一般要求。《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解释是对通用文本的解释和阐述。在编写和审查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借鉴和参考通用文本和说明的相关内容。
二、企业在组织编制具体项目的申请报告时,可根据拟立项项目的实际情况,对一般文本要求的内容作适当调整。如果拟建项目不涉及相关内容,说明情况后可省略相关分析。
3.项目审批机关在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时,应严格遵循《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审查检查企业投资项目的“外部性”情况,是否危及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是否符合相关开发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是否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资源。项目内部条件,如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应由企业自主决定,且项目审批权限不得干涉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向项目审批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时,相关部门已依法按职能分工对规划选址、土地利用等方面进行了审查,以相关部门出具的前置审批文件为准,不再作为项目审批机关的实质性审查内容,项目申请报告也不再对相关内容进行实质性分析。对于列入《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范围的项目,应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分析项目的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
五、为适应各行业的具体情况,相应的项目审批机关应参照本通用文本制定重大行业项目申请报告的示范文本。主要行业的示范文本既要遵循通用版的一般要求,又要充分反映行业的特殊情况,通用版的内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调整。
不及物动词本次发布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类企业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另行编制。
七、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9号,根据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3号修改)的要求,凡需报我委审批招标内容的企业投资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时,应附有招标内容。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NDRC〔2007〕1169号)立即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