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近日发布《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明确,列入中央金融企业名单的金融企业应为具有中央管理领导的金融企业,并应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相关制度。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纳入国有企业经营预算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年度绩效评价。
《暂行规定》指出,金融企业因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清算等发生产权关系变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提供相关材料,财政部将根据变更前后的实质性管理关系调整清单。因产权关系变动、经营范围调整等原因不宜纳入的企业。由财政部按程序及时予以调整和撤销。
附:中央金融企业名录
序号企业名称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中国进出口银行3中国发展银行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10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有限公司11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12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13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14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15中国投资有限公司16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7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8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9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1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2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有限公司23国家金融资本担保基金有限公司24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