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犯罪的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
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社会危害性严重;(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
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赋予公民不受限制地对某些犯罪采取绝对防卫的权利,即对正在进行的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动,从而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伤亡,这不是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罪犯分为主犯、从犯、胁迫从犯和教唆犯。
刑罚中的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实施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附加的刑罚。主要分为:
(一)管制是对不监禁罪犯的刑罚,刑期在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二)拘役,是指将罪犯就近关押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三)有期徒刑,除《刑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以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4)无期徒刑。
(5)死刑不适用于犯罪时不满18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罪犯,如果不必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