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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类型怎么填 科研项目类型怎么填写

为贯彻落实《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1〕24号)等国家政策,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上海海关、市税务局研究起草了《关于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和社会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性质)名单核定办法》(以下简称《核定办法》)。《关于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名单核定办法》也将在近期发布。

来看权威解读

《核定办法》 起草思路

1. 贯彻落实国家要求

国家文件要求省科技厅会同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对省、市科研院所名单和事业单位社会研究开发机构名单进行核查。《核定办法》规定了相应的条件和程序。

2. 吸收前期经验做法

为保持工作连续性,《核定办法》吸收了经市批准享受“十三五”期间进口税收政策的市属科研院所的经验和做法。

3. 适应管理改革需要

进一步体现“精简机构、下放权力、加强监管、改进服务”的改革要求,减轻科研人员负担,简化相关材料要求,提高核查工作效率。

《核定办法》 主要内容

《核定办法》共九条,明确了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管理部门、核查条件和程序、违规责任和有效期。其中,

第1-3条描述了《核定办法》的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和管理部门。

第4条规定了申请人应满足的条件。

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核查方法、提交材料的内容和核查程序。

第七条规定了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免税资格的后果。

第八条规定了变更时的处理措施。

第九条规定了《核定办法》的有效期。

《关于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和社会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性质)名单核定办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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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分行规〔2021〕9号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21〕24号),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和社会研究开发机构(机构)的清单核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税务、上海海关等部门负责清单核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和社会研究开发机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市或区批准设立的机构;

(二)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

(三)具备R&D检测、服务的必要条件和人才队伍;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名单应当全年核准受理。申请人应当向市科学技术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包括单位概况和科技创新活动开展情况、现有条件和人才队伍情况);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市科技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税务、上海海关等部门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核定名单将通报上海海关,并抄送市财政、税务部门。

第七条名单批准后,单位名称和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市科技部门报送相关变更情况。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