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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指的是向处于各个创业阶段的

私募股权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有什么区别?

一、创业投资基金是一类特殊的股权投资基金,两者有差异性。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创业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权利可以是普通股、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风险投资基金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但是,为什么我们要在风险投资基金上单列一章呢?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关于风险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由于主要投资小微企业,属于市场失灵领域。世界各国都通过专门立法,一方面明确财税支持政策,另一方面对其投资领域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政策目标的实现。”

《办法》对风险投资基金专章作了特别规定:一是风险投资基金参照国际通行定义和2005年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风险投资法”)进行定义;二是规定鼓励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初期的小微企业。考虑到已建立的风险投资政策支持机制,规定享受国家财税支持政策的风险投资基金投资范围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三是明确基金行业协会对风险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的行业自律和会员服务;四是明确证监会将对在投资方向检查方面有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风险投资基金采取差异化监督管理,在开户、发行、投资退出等方面为风险投资基金提供便利服务。

根据《办法》规定,基金行业协会采取差异化行业自律,在基金管理人注册、基金备案、投资报告要求、会员管理等方面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但根据基金业协会核实的信息反馈,两只基金的注册备案管理与后续会员服务并无区别。

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还受创投办法约束

根据2013年6月中央组委会发布的通知,明确将包括风险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责任下放到证监会,由发改委负责组织制定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法律效力分析,后者是2005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在有效性方面,由于两者都属于部门规章,因此这两项措施应该同时有效,而不需要明确废除风险投资措施。其次,后者应被视为特别法。一般来说,在同一层次的法律法规中,特别法应优于普通法。因此,风险投资基金的设立也应受到风险投资措施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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