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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在校学生当兵政策,在校学生创业政策

新民晚报讯(记者蒋通讯员苗天川)为鼓励更多高学历、高素质青年参军入伍,促进全市征兵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上海市卫戍区制定了《关于加强新时代征兵工作的意见》。从总体要求、宣传教育、政策体系、组织领导四个方面,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新时代征兵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努力方向,从经济补助、退役安置、应征大学生专项政策、宣传教育、工作机制等五个方面,明确了35项政策措施, 引导和鼓励了广大适龄公民特别是大学毕业生在军事舞台上施展才华,在军营的熔炉里炼成钢。

描述:2019年4月,在交通大学闵行校区,大学生与部队官兵交流(资料图)。新民晚报记者张龙摄

一、经济补助方面

1 .在职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在本市服役的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金标准,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同步提高;到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服现役的,按照本市现役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的2倍支付优待金。

2.直接招聘士官领取服务补贴。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无就业单位的专业士官,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服役期内,由负责招收的区政府参照义务兵入伍时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的2倍,分年度发放服役补助金,由区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落实。到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服现役的,按照上述计算方法的2倍发放服务补贴。

3.在职军人后续服务和走访慰问。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家乡指导员”职能作用,加强与部队的沟通协调,建立《在役士兵跟踪联系卡》,并组织在职军人及其家属进行后续服务和走访慰问。每年,有关部门要组织对直接招收的士官进行走访慰问。

4.一次性经济补贴。对自谋职业或继续完成学业的退役义务兵,区政府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贴标准将由市退役军人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并根据全市经济综合发展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对自谋职业或继续完成学业的退役士官,从担任士官的当年开始,其一次性经济补贴每服现役一年增加10%。

5.一次性社会保险费补贴或生活补贴。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费补贴或24个月生活补贴。

二、退役安置方面

6.完善定向招聘和择优招聘措施。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招聘和聘用工作人员或者职工时,对退役士兵的年龄、学历给予适当放宽,并完善定向招聘、优先招聘、“扶底”措施。各级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新录用职工,有针对性地招收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申请参加民警考试

9.检查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现役期间,战时通常授予二等功(含)或三等功(含)的退役士兵,属于烈士子女,因战致残,评定为五至八级伤残等级的,由政府直接安排。工作;现役期间获得个人三等功奖励的退役士兵和烈士子女,由所在区政府予以安置,经考核(录用)后可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0.组织专门的招聘活动。市级相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退役士兵专项招募活动,区级相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两次退役士兵专项招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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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创业扶持优惠政策。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为退役士兵创业提供良好条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创业培训费补贴、青年职业见习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利息补贴、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场地房租补贴、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和税收减免等金融税收优惠政策。


三、入伍大学生专项政策


12.保留学籍和免修学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者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者入学。其复学或者入学后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13.放宽复学转专业限制。普通高校在校高职(专科)生、本科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14.考研加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退役后3年内或者在退役复学完成本科学业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初试成绩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5.免试读研。在服现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16.视同毕业实习经历。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役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17.免试专升本。放宽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大学生士兵升学条件限制,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者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并自2022年专升本招生起执行。


18.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本市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


19.优先纳入机关选调生范围。本市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对符合报考选调生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可根据其部队服役年限,适当放宽年龄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调具有部队服役经历的大学毕业生。


20.预留岗位定向招录(招聘)。本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每年招录公务员和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每年招录(招聘)工作人员时,分别预留一定数量的职位(岗位)定向招录(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含直招士官)。对在部队服役5年及以上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含直招士官),实行优先推荐、优先调剂、优先录用。


21.专项岗位优先招录(招聘)。本市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干部、公用事业管理人员、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军休干部管理人员、城乡社区和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人员、普通高校军事教员等考录(招聘),以及补充街镇干部、招聘社区工作者、选拔居村委会干部时,优先从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含直招士官)中招录(招聘)。


22.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应征(应招)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全市预留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培养计划的20%,用于招录具有部队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毕业生。


23.退役后1年内视作大学应届毕业生。在部队服役2年及以上的大学毕业生士兵,退役后1年内视作大学应届毕业生,可报考本市各级机关公务员招录职位,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优先录用;可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申办就业报到手续。


24.直接办理上海户籍。从本市应征(应招)入伍、服役期间表现良好并按规定服满现役退役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上海户籍大学生,包括退役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和退役复学后入读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其退役后或者毕业后被本市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或者与本市范围内各类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不含劳务中介机构派遣人员)或者自主创业的,由其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限内通过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渠道申报本市户籍,经市高校招生和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按照年度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相关政策审定后,直接办理上海户籍。


25.直接赋予居住证标准积分。从本市应征(应招)入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上海户籍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或者在校高职(专科)生,按照规定服满现役、表现良好,退役后或者退役复学专科毕业后,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的,可按照规定申办上海市居住证,并直接赋予居住证标准积分。


26.服役年限视同居住证持有年限。在申请居住证转办上海常住户籍时,其服役年限视同居住证持有年限。


27.提高高校征兵经费标准。高校所需征兵工作经费根据征集任务数,人均标准由2400元提高到5000元,主要用于征兵宣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工作人员额外劳务支出等。


另外,从28条到35条,《意见》对宣传教育、工作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