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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建大棚去哪里审批 农村大棚建设申请书

陕农办〔2020〕180号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陕西省农机新产品温室大棚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的通知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省农垦集团: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基〔2018〕5号)要求,为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导向作用,加快设施农业装备推广应用,提升我省设施农业机械化水平,促进设施农业规范发展和转型升级,特制定《陕西省农机新产品(温室大棚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农业村亭办事处

2020年10月27日

陕西省农机新产品(温室大棚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基〔2018〕5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与意义

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支持和加快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环保的农机新产品,满足广大农民日益增长的新型农机需求。通过试点,大力探索农机新产品分类备案、补贴受理、资金支付等方式方法,引导推动设施农业规范发展和转型升级,为下一步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试点产品和补贴标准

试点产品是温室骨架。试点产品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原则上依据试点产品市场近两年销售均价的30%进行测算。.试点产品的评分参数及补贴金额见《陕西省农机新产品(温室大棚骨架)购置补贴机具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附件1)

三、试点资金规模、范围

(一)试点资金规模

试点期间,年度试点补贴资金量不超过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的10%。

(二)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覆盖全省。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可根据试点实施情况适时调整试点范围。

(三)试点期限

试点时间从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对于按照本试点方案要求新建的温室大棚,且在试点时间内完成并验收合格的产品给予补贴(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四、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同一年度同一补贴对象,起始面积为1000平方米(含)至50000平方米(含)。原则上集中连片建设。

注:补充面积指温室室内面积(日光温室不包括耳房)。

五、企业备


试点产品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备案(自主投档),省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条件和产品条件进行备案(投档)审核。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产品导入陕西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参与试点的生产企业和产品至少要符合以下条件要求:


(一)企业条件


1.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有补贴试点产品生产和经营相关内容。


2.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我省至少设立1个售后服务中心。


3.生产企业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4.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将产品列入补贴试点范围,并承诺承担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附件6)。


(二)产品条件


1.温室大棚须为新建,且在试点期限内完成竣工验收。


2.温室大棚应符合以下四个方面要求。先进性方面,至少拥有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整机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评价证明之一;安全性方面,应当取得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或其他第三方组织依据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或安全性证明,风荷载、雪荷载、吊挂荷载、永久荷载等依据GB/T 51183《农业温室结构载荷规范》实际验算;可靠性方面,应当提供同类型产品在本地区可靠应用的用户证明材料(用户使用效果证明)等;适用性方面,应当通过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田(场)间实地试验验证(附件2、3)。


3.温室大棚骨架须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耐久性、稳定性,设计年限不低于10年;设计、建设、施工等符合《陕西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产品(温室大棚骨架)技术规范(试行)》(附件7)。


4.温室大棚建设要符合设施农业标准化、宜机化发展方向,生产区无机械化生产障碍,满足机械作业和进出条件。


5.温室大棚配备有自然通风系统(顶通风、侧通风),基础、墙体等土建工程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设计施工,给水、排水、通电等配套完善。


6.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编号、竣工日期、执行标准、联系电话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及“农机补贴”相关标识信息。


7.温室大棚建设用地符合建设地区用地相关要求。


六、补贴申报流程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实行“先安装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资金补完为止”的原则,因当年试点资金规模不够等无法享受补贴的,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一)发布实施方案。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布《陕西省农机新产品(温室大棚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和组织指导各县(市、区)贯彻执行。


(二)企业备案(投档)。符合本实施方案要求且自愿参与陕西省农机新产品(温室大棚骨架)购置补贴的生产企业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并集中公布投档产品信息汇总表等。


(三)自主购机。补贴对象自主选择备案(投档)通过的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进行安装。为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补贴对象须使用非现金方式支付钱款。补贴对象对自主购买和安装行为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试点产品生产企业须向补贴对象提供销售发票、售后服务凭证、结构计算书、施工图、竣工图、产品合格证书、建设合同、材料(价格)清单等资料。合同应经双方认可,签字盖章,材料(报价)清单应能清晰体现补贴试点产品价格。发票上须注明购买者姓名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身份证号或纳税人识别号,补贴试点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金额等信息。


(四)申请补贴。产品完成安装后,补贴对象自主到当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并携带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购机非现金支付凭证。


3.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


5.安装前及完成后的现场图片。


6.《陕西省温室大棚骨架购置补贴申请表》(附件4)、建设合同、材料清单、施工图、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等装订成册的材料用于存档。


(五)现场核验。补贴申请后,各试点县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现场核验,主要核验建设合同、施工图纸、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等补贴申请资料,填写《陕西省温室大棚骨架购置补贴现场核验表》(附件5)。各试点县须安排工作经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所有补贴试点产品进行建设质量核查。单户补贴资金50万元(含)以上的温室大棚必须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参与现场确认。对核验通过的,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利用一站式服务中心、相关网站等对受益对象进行公示。


(六)资金兑付。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申办补贴资料及核查结果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资料齐全、真实无误,公示无异议且核查通过的,出具购置补贴结算文件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兑付补贴资金。资金兑付后,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补贴产品开展建设质量抽查。


七、保障措施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是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在贯彻落实好《陕西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全过程管理,并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督促指导工作,重点做好县级政策实施抽查和延伸绩效考核、单户补贴额50万元(含)以上现场确认、投诉调查等工作。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试点产品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试点产品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及纠纷处理等方面承担主体责任,并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因企业违规失信行为造成试点终止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承担,试点产品生产企业需对上述规定和要求做出书面承诺。


(三)强化风险防控。各地要加强资金延后兑付监管力度,谨慎兑付补贴资金。要动态跟踪农机新产品的市场情况,以问题为导向强化监管,发现补贴比例畸高、质量不稳定、用户投诉较多、售后服务不到位等失信行为和虚假申报、以次充好、降低配置等违规行为要先行暂停补贴并立即开展调查和上报省、市农机化主管部门,省、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严肃处理。对出现突出问题、成效不明显的产品,将联合财政部门进行评估,及时采取整改、暂停、终止试点等措施。试点期间,省里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生弄虚作假、套用财政资金等问题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陕西省农机新产品(温室大棚骨架)购置补贴机具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


2.陕西省温室大棚骨架田间验证表


3.陕西省温室大棚骨架田间验证评价表


4.陕西省温室大棚骨架购置补贴申请表


5.陕西省温室大棚骨架购置补贴现场核验表


6.陕西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产品生产企业自主承诺书


7.陕西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产品温室大棚骨架技术规范(试行)


附件1


陕西省农机新产品(温室大棚骨架)购置补贴机具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


注1:试点产品建设标准须符合《陕西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产品 温室大棚骨架 技术规范(试行)》要求。


注2:起补面积指温室大棚室内面积(日光温室不含耳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