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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小区配套公建

晨报讯(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黄)近日,市政府网站发布《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历史遗留居住用途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地下(半地下)停车场土地使用手续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表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处或物业管理区域公示可售车位、公共车位、人防车位的面积和位置,购房人可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查询可售车位信息。

《通知》显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和居民个人购买的公共公寓项目已于2017年11月2日前签订,地下(半地下)停车场(以下简称遗留地下停车场)未缴纳土地出让金。除项目公共停车场和人防车位的管理和使用外,国有建设用地应依法有偿使用,并缴纳土地出让金。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遗留地下停车场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也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留守地下停车场的土地级别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参照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按以下比例收取:地下一层、半地下停车场按商业金融用地出让金标准的50%计算;二层地下停车场按商业金融用地出让金标准的25%计算;三楼及以下停车场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通知》显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遗留地下停车场完善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手续并付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车位产权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处或物业管理区域公示可售车位、公共车位、人防车位的面积和位置,购房人可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查询可售车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