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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谷云书(第十八期):代签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一、代签劳动合同的效力判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劳动者以外的人代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应该在两种情况下讨论签订劳动合同的有效性。

第一种情况是劳动者主动委托他人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一般承认签订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签订、盖章劳动合同文本使其生效的主体是“劳动者”,这里的“劳动者”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劳动者本人”。《劳动合同法》在三处使用了“劳动者本人”一词,即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无过错辞退劳动者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和第八十四条(关于扣押劳动者身份等证件的法律责任条款有两条),其他条款未使用“劳动者本人”一词。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指的是“劳动者”,而不仅仅是“劳动者本人”。因此,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的能够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并使其生效的主体并不仅限于劳动者本人。劳动者主动委托他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劳动者本人意愿的体现,劳动合同应视为有效。

第二种情况,他人违背劳动者意愿签订劳动合同。这里的“其他人”主要是指雇主。实践中,有大量用人单位违背劳动者意愿私下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或者他人违背劳动者意愿签订劳动合同,明显不符合本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利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其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用人单位违背劳动者意愿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归类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视为无效。

二、相关案例

1.劳动者主动委托他人代签劳动合同

2013年11月,案情简介:去重庆某建材公司开运混凝土罐车,月基本工资3500元。2014年4月9日,秦某某委托建材公司办公室主任甘某某代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秦某某与建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后,双方对甘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争议。

裁判结果:秦某某委托甘某某代为与重庆某建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虽然重庆某建材公司出具的书面劳动合同是甘某某签字的,但甘某某确认其签字已取得秦某某同意。结合秦某某明知办理社会保险必须提交书面劳动合同,在办理过程中积极提交体检等相关材料,但未对劳动合同提出异议,由此可见其虽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但认可甘某某的签署内容。因此,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秦某某主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张无效。

【详见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01904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

2012年9月4日,刘进入重庆一家保健品公司,从事文案策划。2014年1月22日,刘因病就医,未履行请假手续。2014年1月25日,保健公司做出《除名通报》解除刘职务。2014年1月27日,保健公司将书面通知送达刘某某,同日,刘某某办理了离职手续。2014年1月28日,刘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给他的工资及双倍工资差额等10万余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仲裁中,保健公司引用了a 《劳动合同书》,刘某某申请在劳动合同上签字

鉴定,后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劳动合同书》上刘某某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名,重庆某保健公司陈述,该份《劳动合同书》上刘某某的签名是由其员工袁某某代签的,并称袁某某代签该份《劳动合同书》征得了刘某某的同意,刘某某对此予以否认。


裁判结果:袁某某代签的该份劳动合同无效。


法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本案中,重庆某保健公司举示的《劳动合同书》非与刘某某本人所签,而系员工袁某某代签,该保健公司辩称代签取得了刘某某的同意,但刘某某予以否认,该保健公司也未举示刘某某委托代签的书面证据,故重庆某公司的辩称不成立。袁某某代签的劳动合同无效。


【详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




三、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六条第一款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本文由法谷团队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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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来源:李洁


本文编辑:鲁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