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东:加强安全总监考核管理,全面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来源:人民日报在线-山东频道
人民网济南8月16日电(袁谭)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关于实施《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通知,旨在加快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充分发挥安全总监主管安全生产的职责,全面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
《实施办法》重点解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技术不专业等问题。《实施办法》规定了安全总监的设置范围、工作条件、工作职责、任免和双重领导,以及安全总监的待遇、任免、监督管理原则和工作报告制度。
论安全总监的设置范围
《实施办法》明确了高风险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总监。煤矿、铁矿、金矿、石膏矿、油田企业等矿山企业。金属冶炼企业中,炼铁厂、钢厂、铜冶炼厂等从事国家规定规模(量)以下高温熔融金属和炉渣生产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运输企业主要包括铁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航空运输企业和管道运输企业。施工企业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路工程、电力工程等施工总承包企业。涉及粉尘爆炸的企业包括金属制品加工、木制品加工以及粮食和饲料加工,如家具厂和面粉厂。生产、经营、储存和装卸危险货物的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的企业,以及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的企业。使用危险品的企业。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爆破单位。除上述高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外,其他从业人员300人(含)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论安全总监的任命与过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公司安全总监的聘任,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研究提出安全总监的聘任人选,征求有关部门和聘任企业的意见,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安全总监的聘任手续。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公司的省级安全总监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规定聘任,市、县(市、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公司的安全总监的聘任参照省级惯例执行。
对于涉及多行业生产经营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公司,安全总监的设置应以集团公司主营业务为重点,由相应部门任命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负责。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分、子公司的安全总监由集团公司聘任,具体聘任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安全主任的任免应当报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根据情况推荐人选
总监任职情况,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重新办理任职手续;不符合继续担任安全总监条件的,应当另提人选,并按规定办理任职手续。依法设置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行使企业副职职权管理安全生产,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安全总监的行政关系和薪酬由受委派企业管理。
加强对安全总监的考核管理
严格考核把关。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设置的安全总监,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粉尘涉爆单位和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总监的考核参照执行。安全总监应当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定期开展的形势政策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提升安全管理能力。
加强监督管理。依照《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二级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等)和省管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三级单位、省管企业二级单位和市管企业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市、区)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四级及以下单位、省管企业三级及以下单位、县管企业和其他企业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监督落实安全总监任免书面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报告等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强化执法检查。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安全总监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执法检查内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通过严格执法倒逼企业建立落实安全总监制度,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