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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方式有哪3种,工程承包方式有哪些指定承包

工程建设“发包、承包、分包、转包、内包、挂靠”概念释疑

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三)未依法招标或者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

(5)施工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承包给不同的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

转包

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1)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转让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设工程后将工程移交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的情况)或个人施工;

(2)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未派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者派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建设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未建立劳动工资与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者派出的项目负责人未对项目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不能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4)承包人根据本合同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当由其他单位或个人购买、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相关的购买证明、租赁合同和发票,且不能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范围为承包人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算除上缴承包人的“管理费”外的全部工程价款;

(六)承包人采用合作、联营、个体承包等形式或者名称,直接或者变相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

(7)专业工程的承包单位不是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但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为承包单位的除外;

(8)专业作业的承包单位不是项目的承包人;

(9)施工合同主体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承包人收到款项后将款项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且不能给予合理解释和提供材料证明的。

挂靠

(一)不合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资质承接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接工程,包括低资质和高资质、高资质和低资质、同等资质;

(三)有证据证明《办法》分包条款第(三)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情形是关联的。

违法分包

(1)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4)专业分包商分包其承包的专业项目的非劳务作业部分;

(5)专业作业承包商分包承包劳务;

-size:15px;">(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下面我们来具体看看,按照新版管理办法,出现如上违法行为,将分别面临哪些处罚。


一、对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情形的处罚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视为没有依法确定施工企业,将其违法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四、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相关法律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2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


七、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


八、对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从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终止履行合同的,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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