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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创业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相关题目

来源:特别阅读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经营信息的知情权。其主要功能是解决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监督管理,降低代理成本,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知情权体现在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为避免股东知情权被滥用,影响公司业务发展,对公司经营造成过度干扰,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作出了一定的要求和限制。

这个问题,通过一个股东知情权的纠纷案例,讲述了股东投资经营几家具有商业竞争的公司,其知情权可能受到限制的风险。由于股东知情权纠纷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本文仅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为例,暂不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

因为股东索要公司资料,原、被告闹上法庭

鑫公司成立于2015年,是一家以房地产经纪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为郭、李,郭为公司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李是少数股东,在公司的股份较少。

2019年6月底,李向新谋公司发出审计申请,称为了解公司资产及实际经营情况,维护股东合法权益,要求新谋公司提供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资料,以供查阅或复制。

后来某公司未能向李提供上述信息,无奈之下,李向南山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责令鑫提供相应信息,维护股东权益。

诉讼中,信公司辩称,李设立艾公司,与信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其行使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信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鑫公司提交的证据,2019年7月,艾公司注册成立,李为艾公司第一大股东、法定代表人,艾公司住所与鑫公司为同一住宅楼,主营业务为房地产经纪。

法院认为:查阅会计账簿,应当具备正当目的

南山法院认为,关于李是否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该款规定的权利是股东的绝对权利。只要李具有鑫公司股东身份,就可以要求查阅、复制,无需审查其目的。故法院支持李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的主张。

至于李是否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本案中李是艾某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与鑫公司从事房地产代理业务,其住所也与鑫公司位于同一居民楼,与鑫公司明显存在实质性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第一款,新谋公司有权拒绝李查阅会计账簿。因此,法院不支持李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在案件的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受法律保护

因此,法律赋予股东查阅、复制能够反映公司财产状况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对于会计账簿等详细的财务信息,公司法只赋予股东有条件获取的权利。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要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首先要履行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目的的前置程序。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由于“正当目的”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8条可能对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

具体情形进行了列举加概括式的规定,包括: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因股东更擅长投资经营其熟悉的领域,所以同一股东同时投资经营多个同类业务公司的情形较为常见。但如果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而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间对此又无特别规定或约定,那么股东在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公司有权予以拒绝,股东仅能通过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概括性地了解公司整体财务状况。该情形也是股东知情权诉讼中较为常见的认定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的情形。


我们建议创业者投资经营多家竞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在本公司以外以非公司形式(如个体工商户、合伙等)经营竞业业务时,慎重考虑可能受到的知情权受限风险。


此外,股东在行使知情权的过程中也需注意对公司商业秘密的维护。即使公司股东间能够协商一致,对股东从事竞业经营的知情权限制予以豁免,股东亦应当依法、诚信地行使股东知情权,维护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滥用通过行使知情权而获知的信息。如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还需向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原标题《创业路上 与法同行 | 股东从事竞业竞争需慎重,或将导致股东知情权受限 》)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田语壮 通讯员 梁艺 黄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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