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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企业股票是什么意思,股票什么叫创业板

在科创板上市公司的IPO队列中,经常会遇到交易所询问“科创属性”;在创业板注册制中,上市公司也有自己的专属问题:“创业板定位”。

近期对创业板IPO排队企业审核问询的回复显示,“创业板定位”是普遍存在的问题。近日,山东三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三元生物”)和山东澳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澳洋科技”)都回答了这个问题,或许从中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位于滨州市的三元生物是国内较早开始工业生产赤藓糖醇的专业厂家。公司自2007年成立以来,十多年来致力于赤藓糖醇产品的深度培育,先后攻克了菌种选育、配方优化、发酵控制、结晶提取等多个环节的技术难题,逐步成长为全球赤藓糖醇行业的领导者之一。

三元生物目前处于查询状态。在第二轮问询函的回复中,“关于创业板的定位”也出现在问题6中,要求回答三个问题:(1)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补充披露发行人赤藓糖醇产品。发酵菌种、发酵设备、发酵工艺、发酵产量均处于行业前列;(2)结合甜味剂行业发展、赤藓糖醇未来发展趋势、发行人行业地位、发行人选择的技术路线等。补充分析说明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和业务增长的可持续性;发行人产品与行业深度融合的依据和合理性;(3)结合上述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的产品结构和核心技术,发行人围绕创新、创意和创意的生产经营情况,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

同时要求保荐人、律师进行验证并发表明确意见,针对三元生物部分核心技术来源于联合研发的情况,说明三元生物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的验证过程、验证结论及依据。

从以上问题可以看出,“创业板定位”是一个“综合性问题”,涵盖方方面面。三元生物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回答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即公司拥有从设备设计到生产过程控制的全过程技术储备;公司储备了一支专业技能过硬、生产经验丰富的人才队伍;公司作为赤藓糖醇行业的全球领导者,产能优势明显。

澳洋科技,位于潍坊市诸城市,是一家专业从事R&D低温绝热储运设备生产和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其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车载液化天然气供气系统。其创业板IPO申请于2020年9月22日获受理,2020年10月21日审核状态更新为“已问询”。

6月4日,澳洋科技披露了对第二轮审计问询函的回复。问题6是“关于创业板的定位”。“首轮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作为‘金属制品行业(C33)’属于证监会行业,对创业板定位的相关分析论证不充分。”要求澳洋科技综合考虑主营业务范围、知识产权和技术先进性、核心竞争力以及与同行业公司的比较,分析披露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的要求。

澳洋科技表示,其在招股书中披露了两项内容。第一个是公司的创新、创造和创业特点,包括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核心技术以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第二部分是公司的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务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

已经通过会议的山东盛大欧玛软件有限公司(简称“欧玛软件”),在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中,问题8为“请参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补充披露

对于拟上市公司,这些关于创业板定位的规定需要明确。

据悉,《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创业板的定位。创业板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加依赖创新、创造、创造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条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创业板的定位。创业板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加依赖创新、创造、创造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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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第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结合创业板定位,就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范围,依靠创新、创造、创意开展生产经营,具有成长性等事项,进行审慎评估;保荐人应当就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进行专业判断,并出具专项说明。本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将关注发行人的评估是否客观,保荐人的判断是否合理,并可以根据需要就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向本所设立的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提出咨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属于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中下列行业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但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除外:(一)农林牧渔业;(二)采矿业;(三)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四)纺织业;(五)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六)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七)建筑业;(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九)住宿和餐饮业;(十)金融业;(十一)房地产业;(十二)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