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上线。这一次,85个时间和数字测试站点被共享,包括8个章节,想要领取的考友,获取方式见文末.
第一章
1.依法登记成立营利性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法人成立日期。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时生效。依法登记后生效;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起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4.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如申请注册续期,应在注册期届满前12个月内提出申请,可延期6个月。注册续期的有效期为10年。
5.版权保护期为50年。
6.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独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办理抵押登记,登记成立抵押权。抵押权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8.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施工现场开始或保险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时开始,至项目业主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通过部分或全部工程验收时结束,或至项目业主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或全部工程时结束,以先到者为准。
00-1010 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建设。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施工许可证既不开工也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期限的,自动废止。
在建工程因故停建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停建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建筑工程修复。
施工期间,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暂停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申报办理施工许可证。
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资质有效期届满时,企业需要延长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延期。
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被撤销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销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核准低于原等级的同等级资质。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准予行政许可,给予警告。申请人不得申请施工进场资格
">3、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3 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 3 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 3 年。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 1 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4、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
(2)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的;
(3)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
(4)在申请注册之日前 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5)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
5、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 5 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第三章
1、必须招标的范围

2、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日。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4、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 5 日。
6、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7、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8、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9、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 2%,但最高不得超过 80 万元人民币。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1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3、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14、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15、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 3 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16、对于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从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暂时终止履行合同的,为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
17、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 3 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18、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 7 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 6 个月至 3 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 3 年。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 3 个月。
19、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 6 个月。
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 6 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
剩余5章内容,获取方式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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