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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公司的优点与缺点 创业型公司的特点

《公司法》取消了对一般公司注册资本和实缴注册资本的限制;让企业家拥有自己创业公司的梦想变得触手可及。对于企业家来说,如何正确运用公司法中各种类型公司形式的设置和制度限制就变得尤为重要。在成立公司之前,我们创业者要仔细权衡利弊,选择适合自己的公司形式。希望这篇文章能给我们的创业者提供一些思路。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法人企业的一系列优点。首先,有限公司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有限公司民事责任的范围是其全部财产,不会涉及股东个人财产;第三,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一人公司的优势

从一人公司的制度设置来看,“一人公司”的组织结构简单,没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只有一个股东,所有者和经营者是统一的,没有代理成本,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目标函数没有差异,决策快速灵活,能够满足复杂多变的市场需求。它具有内部结构简单、操作机构灵活、运行效率高、不可替代的优点。

2.一人公司的缺点

一人公司有其基础和重要价值,但同时其弊端也很明显。

(1)股东权利缺乏约束

“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所有者和经营者是一体的,不可能成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投资者有权威,公司内部对其行为没有有效约束,机构之间缺乏制衡。一名股东控制公司的全部经营权、决策权和人事权,公司在重大事项决策时未履行必要的程序或必要的记录。

(2)股东权利缺乏限制带来的一系列弊端

由于一人公司特殊的股东构成,股东权利缺乏严格的约束和限制。一人股东可以“为所欲为”,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为一谈,将公司财产用于私人用途,向自己支付巨额报酬,与公司进行交易,以公司名义为自己担保或借款,甚至行骗逃避法律义务、合同义务或侵权责任。

(3)一人公司允许债权人或相对人承担更大的风险

上述许多混淆使得公司的对应方很难确定是公司还是个人股东。在有限责任的保护下,即使公司财产是名义上的,一个股东仍然可以躲在公司的面纱后面,而不被公司的债权人或其他对应方调查,这样公司的债权人或对应方就可以承担过度的风险。

(4)一人公司股东的风险。

对于一人公司来说,除了让其债权人或对应方承担更大的风险外,其股东也有相当大的法律风险。《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无疑强化了对一个股东的要求和限制。一旦一个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财产的独立性,将被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本受到保护的股东的有限责任将被打破。

合伙企业

与多股东公司相比,合伙企业的设立不像公司企业那样繁琐,合伙人可以用于合作投资的筹码更多,可以更好地吸纳创业合伙人。比如管理经验、技术优势、网络资源、客户订单等。都可以作为投资的软资源,但是这些

个人独资企业是个体工商户和一人公司之间的一种组织形式。与个体工商户相比,在市场上有更好的信用保障;与公司制相比,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最小、最基本的经济形态,登记简单,没有严格的管理限制,经营决策灵活,管理成本低。但在市场上很难得到认可,尤其是在大宗商品交易和商业洽谈场合,以个人和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创业初期,可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技术和产品核心得以确立。当市场上的技术或产品成熟时,可以通过成立公司企业来发展现有的商业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