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茶”商标权诉讼的法院案例大多证实,“工茶”一词是一个常见的名称,并非某个家族独有。
文/羊城晚报记者李刚实习生帅晴雯。
各种“贡茶”饮品店遍布大街小巷。
但是,这个“贡茶”和他的“贡茶”有什么关系呢?普通消费者不知道。
然而,从2014年开始,一场“茶贡大战”在——开始了。为了争夺“茶贡”商标权的归属,许多茶贡企业都卷入了这场战争。
时隔两年,记者了解到,除了少数仍在上诉的案件外,大部分案件都有了结果。
最终,法院确认“工茶”一词是一个普通的名字,并不是一个家庭独有的。这个结论结束了这场“战争”。
“贡茶”,谁是正宗?
这场“战争”的发起者是一个名为“洋扬浩”的贡茶品牌。2010年,来自台湾省的环球贡茶有限公司创立了“洋洋好奶茶”品牌,并申请了“贡茶”“洋洋好”“贡茶”的组合商标。
之后,“洋洋豪奶茶”以旗下“贡茶系列”为主打产品,通过自营和授权经营的方式开店销售。有市场就会有竞争。随着各种贡茶的出现,贡茶市场进入了白刃战。
面对眼花缭乱的“贡茶”,消费者百思不得其解:哪种贡茶是正宗的?
“一杯贡茶”状告“众多贡茶”
”不能坐以待毙。
2014年以来,持有“野洋豪”等商标权的野洋豪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洋豪”)先后起诉多家企业和众多“工茶”加盟店,辩称对方侵犯其商标权,涉嫌不正当竞争。
“一切都好”认为在几年的经营过程中,投入了巨大的精力和费用在市场上推广其商标,在中国奶茶市场上获得了很高的声誉。但市场上出现的一些“工茶”品牌和门店,在门店装修、产品包装、对外宣传资料中,都采用了与“一切都好”所持商标类似的标识,整体风格与“一切都好”一致,令广大消费者产生误解。
而且,“一切都好”还指出对方也采用了这种类似logo的广告风格在加盟连锁进行招商活动。
在“一切都好”的观点看来,这种行为是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如“骑名牌”、“搭便车”等。
内部转让商标权开打官司
记者发现,在此期间,“万事大吉”还在内部转让和授权相关商标。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工茶商业有限公司为涉案商标的专有权持有人。2013年12月13日,工茶商业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转让给荥阳昊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2015年9月14日,相关商标转让给工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但同一天,工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授权书》的复印件,授权其刚刚受理的两个商标由荥阳豪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独家使用,荥阳豪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有权授权第三方再次使用,并有权进行调查取证、律师函警示、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等。
诉方主张独占“贡茶”二字
“万事皆好”显然希望他能独占“贡茶”。
,彻底“消灭”其他竞争者。“样样好”在诉讼中请求法院判令,侵权者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赔偿并进行道歉。
但是其他“贡茶”们则反唇相讥,指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通用名称,商标权人无权阻止其他人使用,也就是说,即使“样样好”在自己的商标中使用了“贡茶”或者“贡茶”的拼音,别家仍然可以视其为通用名称而使用。
众多加盟店也成被告
“样样好”也没有放过遍布各地的各种“贡茶”的加盟店。仅“御可贡茶”一家,就有二十多家加盟店被“样样好”告上了法庭。
“样样好”认为,这些门店虽然是加盟店,但是同样属于未经授权而使用了与其所有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而构成了侵权。
“其(门店)‘贡茶’两字与原告商标中的‘贡茶’两字字体及排列方式完全相同;其印章构图与红色底色完全相同……店内的柜台、冰箱、冰桶、菜单及电子屏幕广告、茶杯及外卖单等多处均有使用上述‘贡茶’图案。”
“样样好”有备而来,派出专门人员到门店现场取证,并且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加盟店家也有话说,认为自己是相关公司的加盟店,商标标识、店面装潢、广告宣传均为相关公司授权使用,而且使用的商标标识也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频频诉讼是否恶意诉讼?
在这场贡茶战争中,拥有“御可贡茶”品牌的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贡茶公司)是“样样好”最大的竞争对手,两者之间的官司数量最多,且“样样好”第一个状告的也是广东贡茶公司。
据记者了解,“样样好”在2014年起诉了广东贡茶公司,在那起案件中,广东贡茶公司使用的“云朵”图案被法院认定为侵犯了“样样好”的商标权,随后广东贡茶公司进行了改正,但是“样样好”在判决胜诉后又以侵害商标权为由,把广东贡茶公司旗下的几十家加盟商给告上了法院,而且认为“贡茶”二字应当由其独享。
“在贡茶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恶意竞争的现象频现,而‘样样好’方面频频发起诉讼,涉嫌使用恶意诉讼的手段来进行不正当竞争,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广东贡茶公司的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河认为。
法院:“贡茶”二字为通用名称
“样样好”方面的代理人——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张全军律师则回应称,在“样样好”发起的诉讼中,绝大多数案件的判决结果都支持了“样样好”的诉讼请求,只有极个别的案件仍有争议,还处于审理之中。
记者在一份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书中看到,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被告方——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应停止侵权行为、在报纸上刊登消除影响声明、向“样样好”方面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应费用50万元,但驳回了“样样好”其他的诉讼请求。
而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判决书中,法院则认定,“贡茶”二字及其拼音不具有显著性,不能单独受到商标权的保护,不属于“样样好”专有。
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也认为“贡茶二字及其拼音为通用的名称”。
最终,通过法院的判决,确认了“贡茶”二字并不为一家所独有。
官司了结“口水仗”依旧
官司虽然有了结果,口水仗却未停歇。
“样样好”在自己的官网上发出了公告,称“针对御某贡茶、普某贡茶、年某好贡茶商标侵权……经法院判决胜诉……对于市场上许多使用近似本公司部分或全部商标之仿冒品牌,已经严重侵犯品牌及消费者权益,并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之行为,特此警告,请勿自娱!”
广东贡茶公司董事长周敬耀则并不认为自己一方败了。他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强调,法院的判决中认定了“贡茶”二字属于商品通用名称,所以公司加盟店可以使用“御可贡茶”的标识。
他认可法院的判决结果,认为判决“公正地保护了众多商家对‘贡茶’这一通用名称的使用权利。”
不过,周敬耀也认为,目前“贡茶”行业良莠不齐,部分不良商家打着“贡茶”旗号销售伪劣产品,极大地影响了贡茶行业整体形象。
通用名称之争屡见不鲜
记者发现,随着中国企业对于无形资产的愈加重视,商标大战时而爆发,而其中围绕通用名称商标化展开的争夺更是屡见不鲜。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者杨晓玲称,“解百纳”、“优盘”、“天津狗不理”等标识都曾经卷入了通用名称之争,这一类的标识通常都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经济价值。但是她介绍说,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通用名称进行界定。
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长顾奇志则认为,法院判定“贡茶”二字为商品通用名称,更多的是从字面意思,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具体个案。具体个案,还是要根据商品或服务是否混淆来源,是否构成违反诚信经营原则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