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xxx,35岁,山东人,在浙江温州一家包工头打工,做电焊。在施工现场,他被掉落的管子击中,腰椎骨折,膀胱神经损伤导致尿失禁,血栓导致肺炎.承包商让他出院回家休养。自从他受伤住院后,他身后的建筑公司一直没有出现.
在这起事件中,受害者和承包人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劳动关系,另一种是合同关系。但承包商是个人。在大多数情况下,向承包商索赔比将背后的建筑公司列为被告更直接有效。但是,伤者没有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如何确定伤者与建筑公司的劳动关系?2005年发布、目前有效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建筑、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项目(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并从该组织或自然人处招用工人。具有就业资格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就业主体责任。”即通过上述特别规定,建筑公司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一种劳动关系,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
劳动者确认出院后可以出院。但出院时,要保留好医疗诊断证明等病例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果劳动能力受到影响,还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残疾程度的不同,法律规定了不同的赔偿金额。
事关重大,所以工人可以委托律师办理相关事宜。至于委托山东或温州的律师,可以咨询费用后决定。在两地差异不大的情况下,建议选择温州本地律师,以便更好地了解当地市场,更好地与审理案件的法官和工伤鉴定机构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