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发现,无论是整体的股权安排,还是高成长领域的投资方式——风险投资,都有各自的特点:风险投资伙伴之间的股权安排相对灵活,可以不断协商调整,以体现贡献;以资本运营方式实施的投资基金份额安排相对刚性。
创业伙伴之间的股权安排是最复杂的事情,涉及人性的美好和贪婪,对贡献的认知和评价,以及对高不确定性收益和风险的预期。相比较而言,投资基金是理性的,其投资是明确的,其对风险的预期和承担风险的能力也是明确的。这可能就是为什么风险投资伙伴之间的股份安排相对灵活的原因。
一 对创业合伙人,股份是责任,而不只是收益
应该说,对于创业伙伴来说,最重要的是责任,这导致公司走向成功的责任。收入可以在五年或十年后实现。在实现之前,可以说股票的实际价值很低,虽然很多人经常被股票的账面价值所迷惑。风险投资中的投资条款,如优先清算权,实际上暗示了这一点。对于募资很多但未能成功的公司,会发现创业合伙人股票的实际价值与原始账面价值相差很大。
股份就是责任,这就是为什么投资者通常更希望公司有一个拥有更多股份的主要创始人,谁将承担最大的责任。创始人经常遇到希望分享股份的人。能否邀请他加入创业合伙人团队,是以他能承担多大的责任来判断的,份额需要与责任相对应。
二 预先确定创始合伙人之间的股份安排
创始合伙人之间预先确定的股权安排包括股权比例、调整方式、退出机制等。
很多公司在第一次接受机构的风险投资时,会在法律意义上确认投资协议中风险合伙人之间的股权安排。
span>在投资领域,投资协议中投资方要求的股份兑现也是一种重要的确定股份安排和调整的机制。所谓兑现,是指投资人通常希望创业合伙人团队和员工的期权在公司服务满4年后才能完全兑现,如果提前离开只能拿到部分股权与期权。
比如一个创始合伙人持有12%的股份,按兑现机制,如果他只在公司服务1年就离开,他所持有的股权是3%,而未兑现的将被公司收回注销。有时,在协议中还会协商规定,创业合伙人离开,会被要求以某种价格把已兑现股份售给指定的创始人或投资人。当然也有协商的条款安排是创业合伙人在某种条件离开时,可以获得自己的全部股份。

三 创业合伙人之间的股份安排应是可协商和可调整的
我们经常看到一些案例,创业合伙人因股份划分闹翻而成为新闻事件,这类事件不少是发生在风险投资进入之前,这时各方对贡献难以达成一致又面临一个较大的股份账面价值,人性的贪婪与冲动会潜在地制造问题。
实际上,投资人进入之后,创业合伙人的股份调整也是不少的,但各方能以相对成熟的方式应对,有影响力的投资人在这个协商过程中会发挥重大的作用。
对于这种协商和调整,冯仑在谈论万通六君子的分家时有个非常形象的说法:“以江湖的方式进入,以商人的方式退出”,商人的方式就是可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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