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19日电据工信部网站消息,为加强骚扰电话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工信部近日发布通知,要求加强呼叫中心业务接入管理、码号管理、接入管理和业务行为管理。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应当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建立技术手段,严格控制呼出电话,禁止拨打骚扰电话或者为拨打骚扰电话提供便利。
加强准入管理
经营呼叫中心业务,必须按要求取得营业执照。在许可受理和审批过程中,电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和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准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行政许可。
经营呼叫中心业务,应当符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定义的业务形式,即建立呼叫中心系统,按照规定获取电信业务接入号码和语音中继线路资源,提供以受理用户主动来电为主的信息咨询服务。如确有必要,可在征得用户同意后,通过合同、协议等方式提供即时回访、信息咨询等电话呼出服务,但不得提供商业营销电话呼出服务。
在许可受理和审批过程中,电信管理机构应当结合现场检查,认真筛选申请人需提供的业务表。对不具备开展业务条件或拟提供商业营销呼叫服务的,电信管理机构依法不予受理或给予行政许可。对于呼叫中心业务,企业必须提交禁止骚扰电话的承诺书。
加强码号管理
原则上,呼叫中心电信业务接入号码只开启呼入功能。确需开通呼出功能的,企业应当提交无违规呼出承诺书。电信管理机构根据企业的申请和承诺,在电信网络码号资源使用证上注明码号的入、出功能。
开通业务前,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将电信业务接入号码的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在“码号资源管理系统”中。备案信息包括接入的基础电信企业、使用情况、开通呼入呼出电话等。
记录信息发生变更的,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变更批准文件(含证明)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码号资源管理系统变更记录信息。
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应当使用电信管理机构为其分配的电信业务接入号码提供服务,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租赁的码号资源,不得擅自启用码号资源,不得擅自改变码号比特长度。
违反码号资源管理规定的,按照《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予受理码号申请。
加强接入管理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为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提供接入服务前,应当认真核实其营业执照、许可证、码号证书、码号备案信息等材料和经营计划,并做好记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1.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码号证书、码号备案信息不真实或者不一致的。
2.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或者代码,或者未办理代码备案手续的
对于需要提供外呼接入服务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事先核实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是否具备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技术能力,确保外呼仅用于用户约定的即时回访和信息咨询服务。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还应建立企业标准或规范,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呼出目的、条件、时间、频率等具体要求,并纳入与呼叫中心业务运营商签订的合作协议。
/>发现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存在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呼出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限制相关接入服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真实主叫鉴权等要求,严禁为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或其他第三方违规更改、隐藏主叫号码等提供权限,确保电话溯源可查。
加强经营行为管理
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应当健全内部管控机制,建立技术手段,严格控制呼出,禁止拨打骚扰电话或为拨打骚扰电话提供便利。
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确因用户同意的即时回访或信息咨询等实施呼出的,应当留存不少于30日的通话录音、相应的主被叫号码和拨打时间、用户同意的相关凭证等信息,并尽量避开用户休息时间,建立合理的呼出管理制度。
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应当使用合法合规的语音中继线路等资源提供服务,不得转租转售相关电信资源;不得通过转接平台等任何方式违规更改、隐藏电信业务接入号码;应当合法合规获取使用回访用户的相关信息,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除此之外,仅向客户提供呼叫中心系统和座席出租服务的,也属于经营呼叫中心业务,须符合通知的准入管理、经营行为管理等相关规定。
三种情况不属于经营呼叫中心业务,无需申请经营许可,包括仅向自有客户提供咨询等服务,不向第三方客户提供相关服务;仅提供话务员等人力外包服务,不组建呼叫中心系统;仅提供代为建设呼叫中心系统等技术服务。
对于在上海等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公司,且申请在境内经营呼叫中心业务,符合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条件的,可按照《开展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工信厅信管﹝2019﹞86号)相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