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一张照片就能知道你在哪儿?UP主"人肉搜索"教学视频播放破百万,网友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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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哔哩哔哩UPs百强之一“清风Kaze”上传的一段教学内容为“人肉搜索”的视频引发了不小的争议。
视频中,在一位粉丝的要求下,up主开始根据他提供的一张风景照搜索摄影师的真实地址,最后通过照片比对、数据检索、全景图等方式确认摄影师的位置并告知粉丝。整个过程也被他的讲解介绍给了观众。
对于这段视频,很多网友表示担忧:如果这位粉丝对摄影师有什么不好的意图,这不会伤害到对方吗?更何况这种“人肉搜索”的方法如果传播出去,也会成为别有用心之人的助力。
目前该视频已被删除,“清风卡泽”也对此公开道歉,称“不会再上传该视频来警告自己”。然而,截至删除时,视频播放量已超过100万。
有“人肉搜索”教学内容的视频来源:用户截图
4月7日,哔哩哔哩百强UPs“清风卡泽”上传了一段名为《哈哈哈哈嗝!二胡还能骂人!绝了!》的视频,其中一段是这样的:
有粉丝发信息给“清风Kaze”求助,希望他能帮自己找个拍摄地拍一张风景照。原因是为了“帮室友找人”,从而帮助室友通过“阿姨的考验”。
“清风卡泽”视频截图,重要信息已编码来源:用户截图
“清风喀则”欣然接受,并立即开始搜索。首先,我们通过微信中的一个朋友获取该地的大致信息,然后通过全景地图软件一点一点地比较环境信息。
有“人肉搜索”教学内容的视频来源:用户截图
事先知道附近有酒店,他也通过某预订软件网友的评论做了进一步的对比。
有“人肉搜索”教学内容的视频来源:用户截图
最后综合各方信息,稍微推理一下,他得到了摄影师的具体位置,连楼层都推断出来了。
根据他回复粉丝请求的截图,连粉丝都被这个结果震惊了。
有“人肉搜索”教学内容的视频来源:用户截图
视频中的“清风喀则”令人骄傲,但哔哩哔哩网友看完视频后却不淡定了。
毕竟,没有人知道求助的粉丝是谁,找个人的意图是什么,以防他想拍照
者做什么不利举动,“凉风Kaze”的好心帮忙反倒铸成大错。
还有网友指出,这张风景照是这位求助者的“女神”发在朋友圈的,“凉风Kaze”这一帮忙等于是让他知道了“女神”住在了哪个酒店。

此事曝光后,微博上的网友情绪更加强烈,认为哪怕不是UP主一时大意被粉丝利用,这种检索现实地址的行为就是“人肉”,这种方法更是不应该在网络上传播。

当然,也有网友认为,“凉风Kaze”本身并没有恶意,而且使用的都是常规手段,并没有违法之处。如果有人担心隐私泄露,倒不如平时注意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少发在社交平台。

那么“凉风Kaze”又是何许人也?
公开资料显示,“凉风Kaze”是B站2019、2020年百大UP主,在B站上拥有近800万的粉丝。

“凉风Kaze”经常更新的视频是“阅片无数”系列,主要内容是根据网友发给自己的表情包、视频片段、地点照片、动漫截图来寻找原片,同时再结合他诙谐的语言风格,获得了不少关注。
这一次他上传的视频正是“阅片无数”的第81期,但目前该视频已被删除。

“阅片无数”第81期已被删除。
4月9日凌晨,“凉风Kaze”在B站动态和个人微博发布道歉,表示自己感到视频内容不妥,“因此删除了该视频,并且不会再上传这期视频用来警示自己”,后续会在选题上更加注意。

不过,根据网友保留的截图,涉事视频的播放量在被删除前已经超过100万。

“凉风Kaze”的视频固然被删了,但“人肉”的合法性问题还是被摆在了台面。
从定义上来看,“人肉”即“人肉搜索”,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基于用人工或者数据的方式去搜集特定人或事的信息,以查找人物或者事件真相的行为。
去年3月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正式施行,其中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般来说,一个人的“行踪轨迹”本身不属于隐私,但在掌握一个人的“行踪轨迹”后,往往更容易窥探到对方的隐私。
因此,“行踪轨迹”属于公民的重要个人信息,不仅受到法律保护,“人肉搜索”者也会因此承担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就民事责任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换言之,如果一个人明知小周要报复朱八,还为小周提供“人肉搜索”得到的个人信息,从而为他报复朱八提供助力的,要对朱八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就行政责任而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就刑事责任而言,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也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也就是说,哪怕只是将“人肉搜索”获取的个人信息放在网上,到达一定程度的严重性后,也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来源/观察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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