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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如何从网上集资 创业前期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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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是企业成长道路上的必然需求。合理的民间融资可以促进经济活力,缓解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资金短缺。但在具体的集资运作过程中,企事业单位要守住底线,避免陷入“非法集资”的泥坑。

近年来,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数量急剧增加,无论是涉案金额、涉案人数还是影响范围,都呈现出日益严重的发展趋势。

随着网络金融服务的发展,非法集资也呈现出通过网络媒体进行诈骗的现象。点对点借贷中的部分信息中介利用点对点借贷平台发布虚假项目信息,获得的融资资金大部分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用于借新还旧和个人挥霍。因为虚假项目,融资处于“滚雪球”状态,一旦资金链断裂,融资必然无法按时回笼。

非法集资被取缔后,大量投资者的进一步讨债甚至会引发群体性事件。

然而,融资是企业成长道路上的必然需求。企业应该怎么做才能避免触及集资诈骗的红线?

典型案例——墓地融资:

2015年2月,黄先生和朋友高先生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由于成立公司时资金不足,他们以过桥资金的形式通过中介公司完成了工商登记。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为黄先生。

公司成立后,投资了几个项目,但这些项目都不理想。公司股东高先生在上海考察归来后给黄先生提了一个建议:“上海的墓地很有价值,市场前景很大。我们可以以投资墓地的名义吸引更多的人来投资。”

高先生建议:“我们可以和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承诺到期还本付息,每月5分钱利息。吸引的资金一部分用于购买墓地,一部分用于偿还前期利息,一部分用于投资股票,一部分用于个人购买房产。如果资金不在同一个篮子里,肯定不会亏钱,即使亏钱,也是公司正常的经营行为。这与我们的股东无关。真的很有必要。我们也可以出售名下的房产来偿还债务。”

黄先生被高先生的提议感动了。毕竟公司现在资金有点紧张,可以大大缓解资金压力。但黄先生对高先生所说的“如果亏损是公司行为,与我们无关”仍有很大疑问。

案例评析:

事实上,如果高先生遵循上述思路,他将

所谓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以欺诈手段大量非法集资的行为。

涉嫌构成集资诈骗罪

(1)明知没有返还能力但又骗取大量资金的;

(二)非法获取资金后逃逸的;

(三)故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四)利用诈骗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或者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毁弃账户或者虚假破产的,

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结合本案例来看,高先生所提议的项目,实际上是以投资目的为由吸引客户将资金借给公司,但公司在收到资金后,如果不将资金用于指定项目,而是用新借来的资金偿还过去的高额利息,由于利息达到月息五分,通过正常的经营根本不可能偿还。


公司将吸收资金购买股票属于高风险投资,并未经过客户同意,将资金用于股东个人购买房屋,也属于违法行为。这些行为说明其在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旦实施,其将构成集资诈骗罪。


在实践中,犯罪分子使用诈骗手法进行非法集资,主要是利用公众缺乏投资知识、盲目跟从的心理,钻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纷繁复杂、投资法制不健全的空子进行的。


例如,有的行为人谎称其集资得到了政府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甚至伪造有关批文,以骗取社会公众的信任;有的大肆登载虚假广告;有的打着举办集体公司或发展高科技的幌子,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优厚的红利为诱饵;有的虚构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公司或公司计划。


注意:只要行为人采用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进行集资,均属于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黄先生和高先生成立公司时,找中介公司借款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抽逃出资,股东对此除需要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外,还会被认定为虚报资金注册公司营业执照,欺骗客户,隐瞒公司没有运营资金的行为,建议及时将注册资金补充到位,以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注意事项:


(1)公司应避免利用虚假项目进行集资。


(2)所募集到的资金应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3)所募集到的资金不能随意挥霍或用于违法活动。


(4)企业经营困难时,不能携带集资款逃跑,或销毁账目,逃避债务。


(5)企业融资不要通过公众媒介宣传,以避免向不特定对象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