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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培训离职要扣培训费,培训费用离职了需要赔偿吗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和违约金,但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培训费用。发包人要求的违约金不得超过为服务期未履行部分拨付的培训费用。

辞职信

世界如此之大,

我想看看.

想去吗?没那么容易。单位送你去学习花了很多钱。现在服务期未满,你要支付违约金!

当初学费2.3万,现在要交10万。我认不出来了!

学习费用是多少?

员工离职是否应该向单位支付补偿金?

我应该付多少钱?

进入县医院

2012年,

小燕毕业于医科大学。

回到家,

通过公开招聘,

在县级医院临床岗位工作。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从

自2012年7月20日起

直到2017年7月19日。

加入医院后,

小燕是基于她的工作。

继续钻研业务。

几年后,

已经成为医院里年轻人的中坚力量,

得到了大家的一致好评。

安排进一步学习

2016年,

县医院计划派一名医生

去市医院进修。

年轻出众的小燕。

成为主要候选人。

经过层层检查,

小燕终于如愿了

这个深造的机会。

学习时间为2016年5月至2016年11月。

继续教育的费用是23000元

全部由医院承担。

担心小燕放学回来,

早点走,

给医院带来损失。

小燕走后,

医院同意了

《专业技术培训协议》 ,

经过约定的培训后,

小燕必须在县医院工作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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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调动或应聘到其他医疗单位,


否则要支付违约金10万元。


离职现纠纷


2017年7月,


劳动合同期限届至,


县医院向晓燕发出


《续签聘用合同通知书》。


而此时的晓燕


决定离开县医院,


到更大平台发展。


晓燕拒绝了县医院续聘请求,


并且提交了辞职申请,


于2017年9月11日离职。


县医院认为,


根据《专业技术培训协议》,


晓燕服务期未满就辞职,


应当依约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双方对此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县医院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


该仲裁委裁决晓燕


支付县医院违约金8万元。


晓燕不服,


起诉至法院,


请求判决不支付县医院违约金。


一审法院审理后,


判决晓燕支付违约金1.9万元。


县医院不服,


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结合本案


本案中,晓燕与县医院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7月20日至2017年7月19日,而服务期为2016年11月4日至2021年11月3日,晓燕2017年9月11日离职时虽然劳动合同期满,但尚在服务期内,故晓燕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由于《专业技术培训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10万元高于县医院所实际支付的培训费用2.3万元,违反了法律规定,故违约金应调整为2.3万元。双方约定的服务期为5年(即60个月),晓燕已履行的服务期为10个月,故晓燕还应支付的违约金为尚未履行的50个月服务期分摊下来的培训费用,遂判决晓燕支付县医院违约金1.9万元。


法官寄语


择业自由权虽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劳动者在行使该项权利时,要谨记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如果随意失信、“任性”毁约,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为防止专业人才跳槽,损害自身权益,在与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协议时,亦应依法合理约定违约金数额。作者 / 陈 佳


稿件来源:重庆四中法院


发布时间:2019-09-10 14: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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