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lwhasoo”是来自韩国的知名彩妆品牌;“苏兰索”是上海某公司推出的彩妆品牌。“雪秀”独家商标所有人认为“雪秀”在品牌名称、外包装上与“雪秀”相似,已侵权,遂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二被告构成侵权,责令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合理费用4.7万元。二审法院近日维持一审判决。
雪花秀:雪莲秀侵权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爱茉莉太平洋公司是中国大陆“雪展”和“苏沃苏”的独家商标所有人。
被告上海维雅公司委托上海维雅日化厂生产“雪莲秀”和“苏兰素”化妆品,由维雅公司销售。
原告认为,两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的化妆品上使用“雪莲秀”和“苏兰索”标识,与原告商标中英文相似,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此,他们起诉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5万元,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雪展和雪展的外包装和商标。本文图片均由法院提供
两被告辩称,被控侵权产品的原料中含有雪莲脂肪,是被告产品的主要成分和宣传重点。因此,被告在其产品名称中使用“雪莲”系合理使用汉字,不存在混淆原被告产品的恶意。
雪展和雪展的外包装和商标。
被告还认为,原被告的产品在销售价格、销售地点、包装质量、市场定位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消费者不会被其标识所迷惑。被告产品的销售范围和影响很小,已停止销售,不会对原告商誉或产品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申请。
法院:被告主观攀附知名商标,客观造成公众混淆
本案一审审判长杜凌燕认为,从中文标识来看,被告产品上使用的商标“雪莲秀”与原告的“雪花秀”仅相差一个字,“莲”和“花”均采用草书前缀,具有上下结构,与原告第7787070号注册商标使用的字体完全相同,在该商标中,原告使用了区分不同字体的“雪花”和“秀”的方法,被告也
从英文标识来看,原告商标和被告标识分别由9个和8个字母组成,无特殊含义。前三个字母和后三个字母是相同的。唯一不同的是,原告的中间字母是“Wha”,被告的中间字母是“an”。但是这种差异在整个logo中对比后,视觉上的差异并不大。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使用的中英文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中英文标识相似。
杜凌燕还认为,鉴于原告产品的知名度,在被告产品上采用与原告相似的标识,可能会导致消费者认为双方存在一定的关系,从而使被告获得更多的竞争优势。此外,一旦被告的产品质量出现问题,也会对原告的企业和产品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其次,被告侵权标志明显标注在被告产品上。消费者购买产品后,当他人看到产品时,难免会将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混淆,误认为是原告的产品或与原告有关的产品,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法院认定“雪秀”产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雪秀”主观上具有依附原告商标知名度的意图,客观上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对原告注册贸易专用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