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发生一起农民在承包土地上修建畜禽养殖楼房,被镇政府强制拆除的事件。虽然农民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现在不是没有必要办理施工审批吗?为什么被拆了?我们都怀疑哪个环节出了问题。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将和大家谈谈在农业用地上建设农场是否需要办理手续。
一、农用地上可不可以搭建养殖场
农场可以建在农业用地上。第103010号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占有、使用和收益其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此外,根据《物权法》(淄资规〔2019〕4号)相关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农作物种植和畜禽养殖的设施用地。农业设施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但原则上不能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免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充。
如浙江省选址不能避开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少量占用零星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控制在设施农业用地总面积的10%以内,原则上不超过20亩。
二、农用地设施化进程。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淄资规〔2019〕4号)第四条规定,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应当定期收集信息并报送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以浙江省为例,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的规定,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如下:
签订用地协议
使用集体土地的,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者经营业主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土地使用意向,经协商同意后,双方签订土地使用协议;使用国有农用地的,设施农用地所有人或者经营业主应当向国有农用地所有人提出使用意向。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土地使用协议。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前,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公示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等信息,并征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
实行备案管理
设施农业用地应当实行备案管理。土地使用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业主应当将土地使用协议和设施农业建设计划等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备案后,将相关信息录入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
明确设施农业用地期限
农用地的使用期限应当在土地使用协议中明确,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限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剩余期限。农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景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大型畜禽养殖场所在的土地要被认定为合法的设施农业用地,自始至终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但如果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的条件,就不需要将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