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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和授权谁承担责任,代理人需要承担法律后果吗

来源:舟山日报-舟山网。

何先生打电话来询问:

朋友老王本来有1000公斤的鱼要卖,我正好去市场给别人取了一批货,他就委托我按市场价卖鱼,然后给了我5%的抽成,我就答应了。但我在去市场的路上和另一辆车相撞,对方负全责。因为天气热,我一时联系不上老王。我怕鱼发臭,就让路过的朋友小刘把鱼带到市场上,尽量多卖。当然,整个事件发生后,我及时告诉了老王。因为路上耽搁了一段时间,鱼不再新鲜了。小刘尽力了,但是价格不高。现在老王不仅不给我5%的折扣,还要求我赔偿差价。我该怎么办?

尹律师回答:

何先生受委托为老王卖鱼,是委托代理关系。而何先生委托小刘代替他为老王卖鱼,是委托代理关系。

103010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代理人需要向第三人委托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委托代理经委托人批准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直接就代理事务向受委托的第三人指示,代理人只负责第三人的选择和对第三人的指示。转委托未经委托人批准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被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需要委托第三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行事。”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何先生在委托小刘卖鱼时,都要征得老王的同意。然而,就在何先生去卖鱼的路上,发生了一件意想不到的紧急情况,那就是他在运输途中坠毁,无法与老王取得联系。为了不让鱼腐烂,给老王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他把鱼的买卖委托给了小刘。没有过错的,上述情形应当是法律规定的例外。因此,虽然何先生的委托未经老王批准或追认,但何先生不承担民事责任,小刘卖鱼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老王直接承担。当然,老王仍有权向造成车祸的侵权人索赔,这是另一层法律关系。

(浙江干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尹佳萌主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