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文|侯建勋
在合作创造合同中,通常情况下,投资方式是普通商业交易中的风险投资,但在某些情况下,也有所谓的固定收益投资。众所周知,风险投资是指风险与利润共担的投资模式。风险投资的特点在于盈亏的不确定性。当项目进展顺利时,风险投资可能会带来可观的投资收益。然而,当项目发展不利时,风险投资也可能带来巨大的资金损失。于是,除了风险投资,固定收益的投资模式应运而生。与风险投资相比,固定收益投资的回报率是确定的。这种投资模式叫投资,实际上是借贷关系。其特点是收益相对稳定,其风险和不确定性主要在于承诺固定收益主体的履约能力。
那么,在合作创作合同中,约定投资款分为固定收益,另一部分为风险投资时,当固定收益返还期限届满,投资人要求返还投资款时,返还的收益应如何计算?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共同投资生产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负责某部影片的创作和拍摄,乙公司为联合制作单位,乙公司投入的总制作成本为3000万元,其中1800万为固定收益回报的投资金额,固定收益回报为年化收益率的12%,剩余1200万为风险投资金额。双方确认,乙公司最迟将于2017年12月31日收回固定投资本金及收益(1800万元12%),占2016万元。如甲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向乙公司支付固定回报本金及收益,甲公司将构成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甲公司应按乙公司总投资的千分之五的标准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乙公司根据协议出资3000万元。但截至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未支付固定投资本金及固定收益。2018年12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2018年额外占用乙公司资金,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2017年固定投资收益和2018年投资收益,共计2232万元。在甲公司完全履行前述付款义务后,双方一致确认,因2018年12月31日前延期付款,免除逾期罚款。
之后,因甲公司未向乙公司支付固定回报本金及收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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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重点来了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和B公司的投资模式比较特殊,其中1800万元为固定投资和收益,1200万元为风险投资。但由于双方的补充协议,基本可以确定的是,对于固定收益返还,甲公司应向乙公司返还2232万元。但本案仍需明确1800万元的性质,以查明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是否合理。
如上所述,双方已约定区分投资资金性质,其中1800万元为固定收益投资,1200万元为风险投资。1800万元收入的利率是固定的,本金和收入的归还时间也是固定的。因此,这部分投资在本质上应当属于借贷,应当受到民间借贷法律法规的规制。诉讼时,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了两线三区,即收益率在24%以上的部分,纠纷发生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双方的补充协议中,甲公司应退还的金额已经包含2017年和2018年固定收益的12%。因此,甲公司还应向乙公司偿还2018年逾期还款的滞纳金,即24%减12%,以18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至实际支付日,利率为24%。至于人民币1200万元的部分,作为这部分的
本文改编自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21505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