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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伊力特销售有限公司 伊力特酒业公司

中国知识产权报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吉中院)对徐某、邹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徐某、邹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年。并罚款7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我们没收了绵竹大曲、建庄、伊犁大老窖、伊犁小老窖、伊犁特曲、海芝兰等假酒244箱,伊犁酒、海芝兰800包装箱,纸箱20箱,瓶盖1万个,空酒瓶3000个。

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徐、裴非法生产新疆伊力特实业公司“伊力特”系列、江苏洋河酒厂有限公司“海之兰”等7种假酒.2019年6月19日,昌吉市公安局民警在生产窝点查获上述7种白酒216件及大量桶装散酒、包装盒、空酒瓶、酒盖、灌装机等用于制假酒的材料。经鉴定,查获的成品酒系假冒注册商标,总价值10万余元。案发后,徐某和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根据上述事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认定徐、邹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他们的坦白情况,他们可能会被从轻处罚。判决徐、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1辆面包车、1台灌装机、10箱绵竹大曲、18箱建庄、37箱伊犁老窖、112箱伊犁小罗窖、16箱伊犁柔雅、5箱伊犁领航、28箱伊犁特曲、伊犁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徐、裴不服,分别提起上诉。徐上诉称自己自愿认罪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原判没有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也没有说明不采纳的理由;原审判决过重,我请求法院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它的捍卫者持有同样的观点。裴上诉称,自己自愿认罪认罚,但病情严重,不宜羁押,请求法院改判并适用缓刑。除上述意见外,辩护人还认为裴某系初犯或偶犯,情节坦白,犯罪轻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昌吉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二审期间积极缴纳罚金、悔罪表现及本案相关事实,决定对许、裴从轻处罚,并作出上述判决。(记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