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提:
1.公办学校是国家出资、国务院教育行政机关领导的不产生收入的非营利性组织,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支付,主要提供教育服务,属于国家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所在学校签订《聘任合同》后编制的在职教师,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即使因各种原因或学校安排承担教师职责,也不视为在职教师)。
第一部分是结论
1.高校教师在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境外投资、持股、在境外兼职并不违法。
2.例外(禁止)
(1)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补充说明:
第一,关于部门领导是否允许还存在争论;
二、例外情况(即允许情况):学校党政领导作为技术完成者,可以通过激励渠道持有高校企业股份。
(2)高校系级(中层)直属党员领导干部
-size:15px;">补充说明:第一,非中共党员(如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二,党政领导干部包括部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直属高校及院系等副处级以上干部;
第三,此条禁止情形针对教育部直属高校(不包含非直属普通高校,但建议参照执行)。
(3)所在学校或地区有禁止性规定
(4)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比如专业课的培训)
补充说明:此条禁止性针对中小学教师明文禁止,但对高校教师来说,诸如声乐、美术、舞蹈等专业类培训建议规避。

第二部分 预防措施
1、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补充说明:建议采用持股或代持股,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2、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学校同意,学校内部进行公示。
补充说明:
第一,有难度,学校可能不配合,但尽量争取,如无法或不方便取得学校配合,选择合适机会披露或备案,前提是学校不会禁止。
第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对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申请,在不影响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一般应予同意,且不应随意撤销或变更。
3、不得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
补充说明:
针对职务发明、学校所有的知识产权应探讨合法的使用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与学校签署技术转让合同、签署横向科技合同(约定研究成果归属企业)。
4、取得收入依法纳税。
5、从产学研角度,建议利用创业企业为学生创造实习、就业等机会。
补充说明:如此操作,不是为证明合规,但可以增加合理性。
6、以学校选派到企业挂职的形式实现到企业任职。
7、如高度认可项目,离岗创业可作为一种选择方案。
8、对第三方提供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有偿科技服务,尽量以学校名义签署合同,或者签署无偿科技服务协议。

第三部分 现有上市公司案例(上市公司相关事项对外披露,可以借此了解大环境下国家对某些事项的风向)
案例一:博世科(300422),2015年2月创业板上市
背景:王双飞(广西大学轻工与食品工程学院院长、院党委副书记)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发审委问题:广西大学依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出具确认函确认王双飞不属于校级党政领导班子。但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请说明董事长王双飞担任广西大学轻工与食品工程学院院长、院党委副书记是否属于现职党政领导干部的范畴,是否具备任职发行人的资格。
券商及律师回复如下:为更好地履行在发行人处的任职职责,推进公司发展,王双飞已申请辞去在广西大学的任职。2014 年 12 月 9 日,中共广西大学委员会下发《关于同意王双飞同志辞去中层领导职务的通知》,同意王双飞辞去轻工与食品工程学院党委副书记、委员职务。同日,广西大学下发《关于同意王双飞同志辞去中层领导职务的通知》,同意王双飞辞去轻工与食品工程学院院长职务。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博世科在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股东资格和对外任职上经历了多轮的反馈,在首次回复证监会反馈时,实际控制人尚未辞去职务,仅依据广西大学出具的确认函来说明该实际控制人不属于校级领导干部。在证监会不断反馈其职务是否应当认定为党政领导干部后,该实际控制人辞去了广西大学学院院长、学院党委副书记等职务才最终审核通过。
案例二:科拓生物(300858),2020年7月创业板上市
背景:孙天松(内古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40.32%)、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问询问题: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天松现为内蒙古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职担任发行人董事长、首席科学家。
发审委要求发行人说明:
(1)孙天松未选择离岗创业、停薪留职的原因及合理性,孙天松、张和平兼职创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孙天松兼职创业期间在高校与发行人的工作时间分配情况,孙天松是否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公司董事长、首席科学家应尽的职责,履职行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
券商及律师部分回复如下:
1、孙天松未选择离岗创业、停薪留职的原因及合理性
(1)孙天松看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市场发展前景并结合相关专业技术背景及业余研究成果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孙天松看好复配食品添加剂市场发展,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于2010年通过股权受让和增资取得公司控股权。孙天松未选择离岗创业、停薪留职,符合国家关于“鼓励和支持高校师生兼职创业”相关文件精神。
(2)孙天松取得公司控制权后,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经营管理团队稳定、生产经营运行正常。
2、孙天松、张和平兼职创业符合国家、教育部的相关规定
(1)孙天松、张和平不属于高等学校党政领导干部范围经核查,国家对于高等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对外兼职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报告期内,孙天松、张和平不是内蒙古农业大学校级党员领导、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校级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孙天松、张和平兼职创业未违反上述规定。(2)孙天松、张和平兼职创业不违反内蒙古农业大学的相关规定2018年3月,内蒙古农业大学向公司出具说明:“我校知悉孙天松教授在贵公司的持股情况,我校支持本校教职员工在本职工作之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案例三:久吾高科(300631),2017年3月创业板上市
背景:邢卫红(南京工业大学副校长)为上市公司的小股东(持股3.54%)发审委问询问题:关于教职工持股的合规性。
券商、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本所律师对南工大资产公司董事长韩连生的访谈及南京工业大学提供的其关于鼓励科技成果产业转化的相关校内规定(包括“南工校科[2004]2号《南京工业大学科技成果产业化管理办法(试行)》、“南工校科[2012]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规定》)以及南京工业大学出具的《南京工业大学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说明》,南京工业大学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出台了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性政策。除国家的限制性规定外,该校对于教职员工在企业持股并无其他限制性规定。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对于普通的高校教职员工,其持股并无资格限制。对于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除作为技术完成人,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对于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第四部分 法律依据
1、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行政法规
(1)《教师资格规定》;
(2)《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
(4)“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5)其他与教师身份取得、行为管理相关的行政法规。
3、部委规章
(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教师法制教育工作的通知”;
(2)“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意见”;
(4)“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5)“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6)“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
(7)其他与教师行为管理相关的部门规章。
4、部分政策汇编
政策 | 具体内容 |
1. 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2.06.28生效) | 15.……允许高校遵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自主制订有关鼓励技术发明、转让的规定,以调动高校师生从事科技创新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高校师生兼职创业,处理好相关的知识产权、股权分配等问题,处理好兼职创业与正常教学科研的关系。 |
2. 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2008.09.03生效) | (九)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院系等所属单位违规领取奖金、津贴等;除作为技术完成人,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的监督。 |
3.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2011.03.22生效) | 第十一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二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办发〔2001〕10号)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 |
4.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2011.07.28生效) | 六、直属高校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审批。十、……对校级非中共党员的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
5.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2013.10.19生效) | 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
6.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教人厅函[2015]11号)及其附件(2015.11通知) | 附件明确了党政领导干部包括部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直属高校及院系等副处级以上干部。 |
7.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2016.11.07生效) | 六、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一)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鼓励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科研机构、高校应当规定或与科研人员约定兼职的权利和义务,实行科研人员兼职公示制度,兼职行为不得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违反承担的社会责任。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建立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的报告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及取酬,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经所在单位批准,科研人员可以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2019.12.27生效) | 二、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四)维护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合法权益。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在保证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经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协商一致,科研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期间,可以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