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差旅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差旅费中的餐费均不得从进项税额中扣除。
相关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购买客运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产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特别提醒:由于餐费不能从进项税额中扣除,员工除差旅费外的教育费、会议费、董事会成员费等相关费用需要单独核算或列示。
问题二:出差途中的餐费是否要并入招待费?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第三条规定,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常住地以外临时因公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103010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相关资产成本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不执行出差固定膳食津贴但实际报销的,员工出差期间发生的实际费用可以据实扣除,无需计入招待费;出差期间招待商务客户的餐费作为招待费用,按比例扣除。
小贴士:在企业的正常经营中,餐费产生的原因是不同的,很多企业将餐费等同于业务招待费。事实上,商务招待包括用餐,但用餐并不总是商务招待。
例如:
因业务发展需要,招待客户用餐,上述“招待费用”均在会计中列示;
员工在食堂吃饭、加班吃饭,以上“员工福利费”列在会计核算;
因公外出就餐的员工,标准内的餐费在会计上列为“差旅费”;
组织企业员工职业技术培训,培训期间吃饭,并计算上述“员工教育经费”;
企业在酒店召开会议,并在会议期间吃饭,并将“会议费”列入会计核算;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餐费,在会计上列为“开办费”;
以现金支付的职工膳食津贴,在会计上列为“工资薪金”;
企业召开董事会,董事会期间发生的餐费在会计上列为“董事会员费”;
组织员工活动,活动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上列出的“工会经费”;
“影视剧中的餐费”在企业拍摄过程中均计入会计核算。
“影视成本”。问题三:请问饭店开具餐饮发票时是否需要附上菜品、酒水等清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因此,餐饮企业开具发票内容时据实开具“餐饮费”等内容,无需附上菜品、酒水等清单。
问题四:餐费和会务费是必须分别开具,还是可以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对于餐饮服务,文件明确规定不得抵扣进项。虽然目前除向自然人不能开具专票外,对于餐饮服务暂无开具专票的限制,但由于不能抵扣,建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若存在可以抵扣的会务费与餐饮服务开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情况,届时申报抵扣时,请将餐饮服务进项及时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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