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和招牌是城市的“脸面”。近日,汕尾市第七届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汕尾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根据汕尾市户外广告管理的需要,《办法》在管理实践中明确了户外广告的主要载体,便于统一规范管理。
103010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建筑物等的行为。以发布商业或者公益广告为目的设置广告。本办法规定依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需要取得许可证和相关许可审批手续,未经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市、县(市、区)住建局或者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03010规定,在使用或者遮挡交通安全设施如招牌、交通信号灯和电子监控、交通标志及其支架等10种情况下,禁止户外广告;设置霓虹灯、led等光源的广告设施过于靠近交通信号灯和电子监控设施,户外广告设施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相似,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正常使用;延伸至道路顶部或者横穿道路;利用行道树、绿化带、道路照明设施、电线杆、道路名牌和公共座椅,占用、损毁绿地,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或者妨碍机动车、行人通行的;利用立交桥、高架道路桥梁、危险建筑和违法建筑;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影响市政公共设施和无障碍设施使用的;利用建筑屋顶外轮廓线以外的空间;在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建筑控制区内;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灭火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户外广告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设置权。获得设立权后,收入将纳入预算收入。其中,市辖区户外广告设置权按收益分成六、四部分。大型户外广告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临时性户外广告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003010还规定了公益户外广告的设置,要求公益广告设施应当统一规划,由各级住建局或者城市管理部门管理。规划设置的公益广告专用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这种管理方式是汕尾市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体现."汕尾市京华广告创始人黄连波认为,户外广告和招牌作为城市媒体的要素,应成立相应的专家委员会,制定统一的招标内容,由经验丰富的创意团队承担。“户外广告招牌代表着一个城市的形象,体现着城市的活力和文化底蕴。专业人士要按照‘一街一标一店一特色’进行规划,用独特的创意设计,推动更多设计大方美观、制作精致得体、尺度合理规范的户外广告招牌‘精美呈现’在大众面前。”
[记者]彭小燕。
【作者】彭军;南威
【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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