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牛子记者从江苏省信用办获悉,《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近日发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项目管理,重点支持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保障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拓展信用管理应用。《管理办法》将于2021年8月10日起实施。
为规范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助力江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信用办)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和各地各部门多年来在申请项目、推进项目实施等方面的做法,在南京、徐州、淮安等地组织调研,并多次召开会议进行集体研究讨论。
《管理办法》共分6章30条:第一章总则(第1-7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省发改委负责项目管理及其主要职责,明确了项目库管理的实施,明确了项目建设单位的范围,规定了职责。
第二章适用范围和条件(第八条至第十条)明确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围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大任务实施的项目,规定了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建议省发改委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及相关规定,细化专项资金项目范围和要求。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直部门(单位)和省级战略与发展研究中心的项目申报方式。明确由省发改委负责项目的正式评审。提出经省发展改革委与省财政厅协商确定审查通过的项目入库和年度资金安排,履行相关手续,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对于当年通过考核但未获得补贴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信用办)将纳入项目库,下一年度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
第四章“项目管理与验收”(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明确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建立专用账户。项目建设单位如有重大变更、暂停或撤销等。导致未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应当通过省有关部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报告,并说明重要变化情况。说明了其他需要变更和调整的事项应执行的程序。规定省级部门和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要及时组织项目验收,规范项目验收时间、验收材料和绩效自评。
第五章项目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材料,加强对专项资金和项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明确自觉接受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