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改革和试点注册制实施越来越近了!
为更好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实施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要求,稳步推进创业板改革,试点注册制审核衔接,深交所发言人回应了市场关注热点。
问题1
对处于不同审核阶段的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在审企业(以下简称在审企业),深交所在审核上有何具体安排?
1.通过IEC审核的,按《通知》执行。
2.对于在中国证监会审核过程中通过初审会议但未通过发审委审核的,深交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受理顺序和审核结果继续审核。初审会议意见已落实的,安排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会议审议;初审会议意见未落实的,深交所将安排审核会议和上海市委会议审议后实施。
3.对于已收到证监会反馈意见但尚未召开初审会议的,深交所将根据证监会受理顺序和审核结果,继续推进发行上市审核问询工作。如果反馈已经落实,将安排审核会议进行审议。如果反馈没有落实,落实后会安排审核会议。
4.如证监会已受理案件且未出具任何反馈意见,深交所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首轮审核问询。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在回复问询后,在深交所网站披露问询及回复内容。
5.被审查企业的再融资、合并和重组参照上述安排执行。
问题2
深交所对在审企业的申请文件有哪些要求?受理顺序是否会改变其原有的审核顺序?
答:根据《通知》,被检查企业可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提出申请。深交所将按照相关企业提交申请文件的顺序予以受理。
发行人、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和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提交电子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与书面文件原件一致。审查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时,应当将前期反馈答复等文件一并提交。
需要注意的是,深交所对被审查企业的受理令不视为深交所的批准令。《通知》表示,对于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后10个工作日内受理的企业,深交所将根据企业在证监会的审查阶段和受理顺序继续进行审查。被审查企业在上述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新申报企业。
问题3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后,在审企业向深交所申报时,是否适用有关行业负面清单的要求?
答:为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稳定市场预期,根据“以旧换新”原则,被审查企业无需适用相关负面清单的规定。被审计企业在提交申请文件时,无需提交关于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
问题4
对处于中止状态的在审企业,深交所在审核上有何安排?
答:停牌企业自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的,如已消除停牌,发行人(上市公司)、其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深交所,经审核确认后恢复对其发行上市的审核。暂停情形尚未消除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暂停。
问题5
在审企业平移后举报核查工作有什么安排?
"font-size:15px;">答:在审企业尚未处理完毕的举报信,平移后由深交所处理,保荐机构将核查结果报深交所。问题6
考虑今年疫情防控特殊情况,深交所对招股说明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引用财务报表有效期有什么相应安排?
答:根据相关规则,深交所在受理环节要求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引用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资产的财务报表应在6个月有效期内。考虑今年疫情防控特殊情况,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拟对上述规定进行适应性调整,允许首发、并购重组在审企业及新申报企业今年提交申请时,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引用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资产财务报表有效期可延长1个月。
问题7
深交所对首发新申报企业的审核有什么安排?
答: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深交所开始受理新申报企业的申请。对于首发新申报企业,深交所将根据《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按其受理的先后顺序开始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出首轮审核问询。
采写 南都记者 周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