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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投资规划的区别 投资计划与投资方案的区别

证券简称:*ST恒康证券代码:002219公告号。 2021-086.

公司经理、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根据广州中通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0) 《民事裁定书》号裁定,裁定受理恒康医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破产重整,并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 1-1号裁定。聘任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甘肃省界州律师事务所为恒康医疗集团有限公司经理,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连静、甘肃省界州律师事务所李为经理。

2021年8月31日,北京新立城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立城)与管理人签订《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潜在投资者基本情况。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新立城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恒康医疗集团有限公司经理.

第一个投资意向。

甲方自愿作为意向投资人参与恒康医疗的破产重整过程,乙方接受甲方作为意向投资人参与恒康医疗的破产重整。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次日向乙方支付投资保证金并提交投资计划,然后根据破产重整程序的进展情况参与投资人选择程序。

第二条投资框架方案。

根据恒康医疗的实际情况,双方确认以下初步投资框架方案:

1.债权清偿安排。投资计划应当包括清偿债权的安排。债权人根据重整计划可以获得的清算不得低于恒康医疗模拟破产清算条件下可以获得的清算。债权可以采取现金清偿、以股抵债、留债展期或者其他有利于改善债权的方式。破产费用和共同利息债务以现金清偿,甲方应保证这部分债务清偿资金的来源。

2.投资者权益调整安排。投资计划可以包括投资者的股权调整计划。若甲方提供的投资计划包括资本公积转股本,转股本的目的应包括清偿恒康医疗的债务或补充恒康医疗的流动资金。甲方也可以提出其他方式调整投资者权益,但调整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3.关于重组后的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应包括企业管理计划。甲方提出的经营计划应体现利用甲方资源和优势,从股东角度赋能恒康医疗,应包括清晰可执行的经营计划和措施,有利于持续提升恒康医疗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第三条投资担保基金。

作为参与恒康医疗重组、履行本协议及投资人义务的保证,新里程应于本协议生效后次日向管理人指定的账户缴纳保证金人民币3000万元(大写:叁仟万元整)。投资保证金不计息。

第四条签署正式投资协议和确定投资者身份的规则。

在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的第二天向经理提交投资计划。管理人将根据法院的要求确定选择重整投资人的具体时间。甲方有权作为意向重组投资人参与选择过程。乙方以甲方提交的投资方案作为选择重组投资人的最低标准。其他潜在参与方在参与前应提出高于甲方最低标准的条件

e="font-size:15px;">若甲方在恒康医疗投资人遴选程序中最终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则乙方将以甲方提供的投资方案为基础制作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生效后,甲方应接受重整计划的约束,有关甲方作为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最终以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


三、协议履行情况


协议签署后,新里程已向管理人账户支付保证金人民币3,000万元并提交了《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参与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方案(建议稿)》,管理人正在与新里程进行沟通磋商。管理人将根据重整投资人确定进展依法及时披露有关情况。


四、风险提示


1、法院已依法受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管理人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重整投资意向协议》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