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南新闻记者杨振华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惠城区审计局起草了《惠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惠城区审计局应在开工前重点关注投资增加超过原批准概算10%及以上的项目或结算超过批准概算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3000万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应纳入年度审计计划。
据悉,惠城区审计局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参与惠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应、施工、咨询服务等单位,应当接受惠城区审计局的审计监督。惠城区审计局应当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惠城区审计局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将其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实施审计。对未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惠城区审计局可按规定程序调整计划并实施审计。
哪些政府投资项目应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征求意见稿》提出,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或惠城区政府投资项目联席会议进行跟踪审计;(一)项目或经区财政部门审核结算最终确定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惠城区重点建设项目;上级审计机关安排的项目;区委、区政府交办的项目;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纳入年度审计计划。
惠城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和年度决算执行情况、单项工程结算情况、项目竣工决算和投资业绩进行监督,主要审计基本建设程序的履行情况;投资和基金管理的使用;项目施工管理;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和计划的实施;项目的质量;设备、材料和材料采购;工程造价情况;投资业绩等。
征求意见稿显示,惠城区审计局应重点关注开工前增加投资超过原批准概算10%以上,或工程结算超过批准概算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注意揭示:涉嫌虚假投标、串通投标、违法分包、利益输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虚报变更资金等问题;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给国家、集体或者群众的财产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应在3个月内完成。
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编制招标文件、签订合同、协议时,应当明确规定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者决算,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的比例保留未付款项,剩余未付款项应当经最终结算审计后支付。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未经惠城区审计局竣工结算审计的,建设单位不得支付预留未清价款;财政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
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调查对象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信息,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调查对象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除跟踪审计外,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组织实施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如遇大型项目或其他特殊情况,审核期限可适当延长。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批,最长不得超过1年,并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延长的理由。
违法违纪的线索要及时。
移交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
根据《征求意见稿》,惠城区审计局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应当依法出具审计结论,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多收工程价款等违反财政收支和财力的行为。
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惠城区审计局应当将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情况纳入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并受惠城区政府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惠城区审计局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论性文书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复核竣工结算、批准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惠城区审计局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及其他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并将落实情况书面报惠城区审计局。
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惠城区审计局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应当依照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惠城区审计局聘请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惠城区审计局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惠城区审计局采取定期评价等方式,依法监督社会组织、人员组织或参与审计的区属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发现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重新组织审计。对存在隐瞒审计查出问题、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等行为的社会审计组织、人员,经惠城区审计局公告,惠城区审计局、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5年内不得再委托其从事本区域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哪些行为 要追责?
审计发现与项目有关的部门或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六)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七)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情形;
(八)其他违纪违法情形。
审计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向有关部门建议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违纪违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