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尚平律师事务所发生了大量股权纠纷案件。作为一名法律学习者,尤其是商法学习者,了解股权纠纷案件是非常必要的。今天我就公司成立、存续、终止过程中的股权纠纷进行串讲,主要是想用公司发展的主线来贯穿尚平律师事务所近年来办理的公司纠纷解决相关案件。
一、公司成立阶段的股东争议解决
在公司成立阶段,我们主要需要制定股权投资协议、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股东中间加入时,会有增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要提前设定权利和义务,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
建立阶段是双方博弈的过程,或者说是多方博弈的过程。因为加入这个公司,或者和其他股东一起开公司,肯定会涉及到各种问题。那么这种权利和义务的划分。第一个是股份的问题,第二个是股份所体现的权利问题,因为有些股份并不完全拥有所有的权利,他们可以自己放弃一些权利。在股份问题上,实践中很少设置5: 5和3: 3: 3的平等权利,因为这样会导致公司制度设计之初在一些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平等权利只存在于特殊情况下,比如夫妻之间。在股权上,国内很多知名公司对这些问题都有安排,比如他们只有分红权,但没有重大项目决策权,根本没有债权担保权。具体来说,就是只享有收益权,不参与公司决策权的问题。比如不能转让,不能保证,收入可以固定,收入可以成比例。那么,在公司的设立中,除了我们提到的股权,还有经营权。经营权主要体现在公司的人事权、业务安排权、财务管理权、投资权,以及重大项目的决策权。
(二)公司存续阶段的股东争议解决
我们关注公司存续期间的股权纠纷。存在阶段是股权纠纷的高发阶段,即大部分股权纠纷都发生在这个阶段。前述设立阶段的纠纷只是一个铺垫,但存续期间能够发生大量股权纠纷的前提是公司已经设立为合格主体;或者股权已经转让,股东进入公司,享有公司股权份额。
事实上,公司存续期间会出现大量的股权纠纷,其中比较明显的纠纷就是所有权问题。事实上,并非所有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都是大股东,这就可能导致代理关系的产生,而产生这种代理关系的原因也是复杂的,比如有的是因为当事人不愿意公开,或者当事人希望通过代理关系规避法律风险。不管是什么原因,代理是客观存在的。我国现有的管理制度和司法解释都做出了很多规定,实践中也有大量的案件赔偿制度。那么,代持的主要问题是什么呢?一是权利人的权利模糊。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就是握持器取上位置,被握持器削弱。这些纠纷中的许多最终导致实际权利人败诉。代持人约定不明确,导致持有人权利受到侵害;还有一种情况是,代孕者侵害了代孕者的合法权益。比如代孕持有人可能会因为帮助代孕持有人而获得报酬,也就是代孕持有人和代孕持有人之间有时会有劳动报酬,或者代孕持有人在涉及到经营时要支付相应的费用,或者因为代孕持有人关系而产生刑事纠纷。如果代孕者在以代孕者的名义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有违法行为,该由谁来承担这个责任?此时涉及的违法行为很可能触及刑事犯罪。
因此,当股东之间发生强烈的纠纷时,他们就会利用这些犯罪报告作为攻击的手段,很多股权纠纷解决案件就变成了我们最后在看守所遇到的客户。可能昨天客户在股东大会上,但是今天因为被举报虚开增值发票被收押了。可见,许多经营权纠纷最终发展为刑事犯罪,跨越了民商法的范围。
以大、小股东之间的纠纷为例,如果小股东在经营过程中强势,控制公司的财务、经营管理和主营业务,往往会发生大股东将小股东踢出公司的情况。因为此时大股东虽然投入了很多,但并没有获得公司的控制权。相反,小股东逐渐获得公司控制权,安排公司人员,甚至有些小股东会做心肺转流,在公司外另设公司。
以北京中关村某高新技术企业为例。它是一家新三板上市企业,经营状况很好,但利润却越来越差。经过长时间的调查,我们发现这家企业的大股东在国外,小股东在国内。小股东控制着企业,在公司之外设立了很多企业,如劳务公司、上下游供应商、相关竞争企业等。而且小股东的每一步在财务方面都很漂亮,每一步都有发票。
从法律上讲,这种情况可能不涉及犯罪,因为每一笔交易都是真实的;但事实上,
我们大量的利润确实都被这些体外循环的公司拿走了。所以这就对我们律师提出了一个要求:要么就代表大股东的利益,突破这些体外循环的公司,对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主张其构成刑事犯罪;要么就代表小股东的利益,对涉及的义务进行一个科学的设置,从法律层面保障交易安全。比如说在财务层面保障交易正常,有合同、发票以及相关流水等。这样即便是东窗事发,大股东也很难证明小股东的行为有不法之处。所以我们做律师是双面的,在争议过程中没有绝对的对错,我们要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证据来判断;当然,当事人的委托也不容忽视,因为律师的权利来源于授权,这个过程是一个授权参与的过程,所以律师当然要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来对利益安排进行设置。所以,在管理的过程中,股权争议的表现形式和类型是十分多样的。从控制权来讲是控制权的股东和无控制权的股东的争议;从内外关系来讲,有内部股东和外部股东的争议。
总之,在存续期间发生股权争议会产生很多结果,要么发生股权转让,要么两败俱伤公司半死不活甚至解散,要么大股东吞并小股东,要么小股东退出等。最终的结果就是公司的整个品牌以及股权架构、管理体系受到了重大影响。
(三)公司终止阶段的股东争议解决
第三个问题是关于公司的终止,也就是公司在终止阶段产生股权争议。这个问题在法律层面表现形式有很多,如破产、股权转让、外部股东洗牌、各方协商清算或者诉讼解散等。协商清算进行公司注销是一个比较好的结果,但是这种情况却很少;我们看到的多是诉讼解散,比如说因公司不分红或者公司僵局等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当然,股权转让、外部股东介入或者极端情况下资不抵债破产等也是存在的。
以我们所办的两个案例为例,一个案例就是我们现在办的某一个国企的案子,在这个案子中,大小股东进行了一个比较愉快的协议,但是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也出现了争议。因为作为文创企业的国有企业,要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我们卡在了文创产业产权交易所这个环节。小股东就股权在文交所交易环节不配合,设置了很多障碍。讲这个案例是因为我想告诉大家公司在终止阶段也会产生其他的问题,比如说产权交易问题、钱的问题。当然破产的问题也存在,如果走向破产,企业的性质又比较特殊的话还会涉及行政法的问题。还有一个案子涉及到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是不能够随便破产的,它的破产需要证监会的审批,所以它不仅仅是一个我们商事法的破产案子,也涉及到有关的金融证券管理问题。
目前为止,我从公司的成立、存续、终止三个方面简单地描述了一下我们律师事务所在承办这种股权争议案件中产生的一些业态。成立阶段我们要做好公司的基础性设置,比如说股权架构等;存续阶段产生的股权争议,我们要穷尽诉讼手段和非诉讼手段甚至其他其他手段;终止阶段,公司看似奄奄一息但也有可能死灰复燃,有时候可能有关当事人会主张债权会议违法、有关的执行措施无效等(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国家的破产法及相关执行措施很大程度上已经司法化了)。比如说,我们有个案子已经审理结束,开始进行评估拍卖了,但是当事人的配偶以拍卖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拍卖违法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但是我们坚持往下抓,启动了一个复议程序同时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事实上,我们国家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是很模糊的,关于夫妻债务立法的规定过程也是一个摇摆和不确定的过程,以前是夫妻双方在关系形成期间产生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后来约定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不能证明这个债务是用于家庭以外的开支的就是共同债务;现在规定债权人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财产是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开支,那就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像婚姻法之类的小法也会对我们股权争议的解决产生巨大影响。透过这案子我们能看出来,原来婚姻法也会对商事法律产生巨大的冲击。
以上,是我从公司的成立、存续、终止三方面讲述了公司股权争议的解决,以成立、存续、终止这条主线来解决股权争议更好更快的找到切入点。同时,我们还要加强相关的部门法的学习,善于进行理性的思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股权争议的案件里面更好地把握先机。事实上,我一直在主张的就是,基于公司成立、存续、终止这条主线,建立一个多部门多角度多结构的控制公司风险的方式进行思考。很多时候正是因为缺少了这种思考方式,使律师工作在运行环节出现失误。 比如说我们在公司的股权争议过程中,团队成员不会开会,不了解会议流程,以及会议决策机制。我们要学会开会,开会开得好就可能使股东争议成为“和谈”,解决问题。那么问题来了,我们该如何开会?第一是开会的流程:首先要开股东会,形成董事会;再开董事会确定董事长等。第二是决议形成的流程:首先要提前15天通知,其次到会的人数和表决机制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然后才能作出决议。通过一系列流程,最终实现换掉“君王”的目的。但是在目前很多股权争议的案子里,换掉“君王”这个过程根本就没有走好,整个过程只是仓促地往前推,最后发现决议违法,法定代表人的更换错误等。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