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刘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检例第60号)
【关键词】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农建设和改建永久基本农田“大棚”
【要旨】
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耕地上修建“大棚”“生态园”“休闲农场”,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等农用地大量破坏的,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实际建造者、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强,男,1979年10月出生,北京大道千字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1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6年3月,经介绍,被告人刘强与北京春杰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迟杰约定,以1000万元的价格,将位于延庆区延庆镇广济屯村东北蔬菜大棚内的合作社377亩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同年4月15日,刘强指示其司机刘广起与迟杰签订转让意向书,同意将该合作社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转让给刘广起。同年10月21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广起。其间,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刘强组织人员以合作社名义对蔬菜大棚园区进行非农化建设改造,并将园区命名为“魏紫庄园”。截至2016年9月28日,刘强组织人员在园区内修建鱼塘、假山、规划外道路等设施。同时,对原有的蔬菜大棚进行了抬高,对钢架进行了改造,将它们分成两部分,每一个房间都建在其中。每个大棚的入口都铺了透水砖路面,外面还搭了花墙。截至事发时,刘强组织人员搭建“温室房”260余套(每套占地面积350平方米至550平方米不等,内设橱柜、沙发、藤椅、厕所等生活设施),并对外出租。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延庆分局组织的测绘鉴定,该项目占用耕地28.75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22.84亩,造成耕地种植条件破坏。
截至2017年4月,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延庆镇人民政府先后为该项目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 《限期拆除决定书》,但均未落实。2017年5月,延庆区延庆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上述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7年5月10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延庆分局将刘广起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移送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5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对刘广起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立案侦查。经调查,发现刘强有严重嫌疑。2017年12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将刘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移送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刘强拒不承认犯罪事实,辩称:1。他从未参与过魏紫庄园项目的建设,也没有违法占地。2.魏紫庄园项目的实际建造者和经营者是刘广起。3.我和魏紫庄园没有财务往来。4.蔬菜大棚改造项目为设施农业,属于政府支持项目,不违法。尽管刘广起承认他是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建设的投资人,但他对转让意向书的内容、资金来源和温室内的建设含糊不清。
为进一步核实魏紫庄园的实际建造者和经营者,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tyle="font-size:15px;">经补充侦查,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收集到证人李祥彬的证言,证实了合作社是刘强出资从池杰手中购买,李祥彬受刘强邀请负责核算合作社的收入和支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了资金往来去向。在补充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调取了紫薇庄园临时工作人员胡楠等人的证言,证实刘广岐是刘强的司机;刘广岐受刘强指使在转让意向书中签字,并担任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但其并未与刘强共谋参与非农建设改造事宜。针对辩护律师对测量技术报告数据的质疑,承办检察官专门听取了参与测量人员的意见,准确掌握所占耕地面积。2018年5月23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刘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7月2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改造,改变被占土地用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针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四组证据予以证明:
一是现场勘测笔录、《测量技术报告书》《非法占用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意见》、现场照片78张等,证明紫薇庄园园区内存在非法占地行为,改变被占土地用途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二是合作社土地租用合同,设立、变更登记材料,转让意向书,合作社大棚改造工程相关资料,延庆镇政府、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延庆分局提供的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合作社土地使用权受让相关事宜,以及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刘强擅自对园区土地进行非农建设改造,并拒不执行行政处罚。
三是司法鉴定意见书、案件相关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及凭证、合作社转让改造项目的参与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证明刘强是紫薇庄园非农建设改造的实际建设者、经营者及合作社改造项目资金来源、获利情况等。
四是紫薇庄园宣传材料、租赁合同、大棚房租户、池杰、李祥彬证人证言等,证明刘强修建大棚共196个,其中东院136个,西院60个,每个大棚都配有耳房,面积约10至20平方米;刘强将大棚改造后,命名为“紫薇庄园”对外宣传,“大棚房”内有休闲、娱乐、居住等生活设施,对外出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被告人刘强对公诉人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认罪。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了公诉意见,指出刘强作为合作社的实际建设者、经营者,在没有行政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对园区内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改造并对外出租,造成严重危害,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人提出:1.刘强不存在主观故意,社会危害性小。2.建造蔬菜“大棚房”符合设施农业政策。3.刘强认罪态度较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具有自首情节。4.起诉书中指控的假山、鱼池等设施,仅在测量报告中有描述且描述模糊。5.相关设施已被有关部门拆除。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刘强从轻处罚。
公诉人针对辩护意见进行答辩:
第一,刘强受让合作社时指使司机刘广岐代其签字,证明其具有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违法犯罪的故意,刘强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大量农用地被严重毁坏,其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第二,关于符合国家政策的说法不实,农业大棚与违法建造的非农“大棚房”存在本质区别,刘强建设的“大棚房”集休闲、娱乐、居住为一体,对农用地进行非农改造,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政策。该项目因违法建设受到行政处罚,但刘强未按照处罚决定积极履行耕地修复义务,直至案发,也未缴纳行政罚款,其行为明显违法。
第三,刘强直到开庭审理时才表示认罪,不符合自首条件。
第四,测量技术报告对案发时合作社建设情况作了详细的记录和专业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均证实了蔬菜大棚改造的实际情况,另有相关证人证言也能证实假山、鱼池存在。
第五,违法设施应由刘强承担拆除并恢复原状的责任,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拆除违法设施,恢复耕地的行为,不能成为刘强从轻处罚的理由。
法庭经审理,认为公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2018年10月16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刘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刘广岐在明知刘强是合作社非农建设改造的实际建设者、经营者,且涉嫌犯罪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上述事实和真相,向公安机关做虚假证明。经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追诉,2019年3月13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刘广岐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广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中,延庆镇规划管理与环境保护办公室虽然采取了约谈、下发《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和《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方式对违法建设予以制止,但未遏制住违法建设,履职不到位,北京市延庆区监察委员会给予延庆镇副镇长等3人行政警告处分,1人行政记过处分,广积屯村村党支部给予该村党支部书记党内警告处分。
【指导意义】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近年来,随着传统农业向产业化、规模化的现代农业转变,以温室大棚为代表的设施农业快速发展。一些地区出现了假借发展设施农业之名,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农业用途,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上建设“大棚房”“生态园”“休闲农庄”等现象,造成土地资源被大量非法占用和毁坏,严重侵害农民权益和农业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2018年,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在全国开展了“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推进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在基本农田上建设“大棚房”予以出租出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属于破坏耕地或者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实际建设者、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该类案件中,实际建设者、经营者为逃避法律责任,经常隐藏于幕后。对此,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引导公安机关查询非农建设项目涉及的相关账户交易信息、资金走向等,辅以相关证人证言,形成严密证据体系,查清证实实际建设者、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对于受其操控签订合同或者作假证明包庇,涉嫌共同犯罪或者伪证罪、包庇罪的相关行为人,也要一并查实惩处。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这一关键问题,可由专业机构出具测量技术报告,必要时可申请测量人员出庭作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四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条
附:刘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相关照片

刘强改造后的“大棚房”内部生活设施

刘强改造后的“大棚房”外部情况

刘强所修建的假山、鱼池及硬化道路

刘强对外发布的宣传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