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数据南方-工程数据领域高级工人]
1.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含招标设计)、施工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国家投资、中央与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等投资方式建设的防洪、治涝、灌溉、发电、供水、复垦等大中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恢复)。小型水利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还应当执行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Iii .管理制度: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的分级、分级管理制度。
4.建设前期,根据国家总体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
五、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年度投资计划已经下达或者建设资金已经落实;项目法人可以进行施工准备和开工建设。
六、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项目法人应当自主确定工程开工。要启动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法人已成立,初步设计报告已获批准,施工图设计满足项目主体施工需要。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3.工程招标已完成,项目建设主体和监理单位已依法签订合同。4.已明确项目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主办单位。5、工程质量安全规程已完成。6.主要设备和材料的来源已经确认。7.现场施工准备、征地拆迁工作等外部施工条件满足主体工程开工要求。
项目法人应当自项目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目标内,将开工情况书面报告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便于监督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应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如果当前项目不具备违规开工条件,开工后未按规定备案,应责令项目法人立即整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对项目法人给予通报批评。
七、项目法人根据批准的建设文件,充分发挥管理主导作用,协调设计、监理、施工和地方关系,实行目标管理。建设单位与设计、监理、工程承包单位有合同关系,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
1、项目法人建立严格的现场协调或调度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设计和施工中的关键技术问题。从整体效益出发,认真履行合同,积极处理项目建设各方关系,为施工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2.项目法人委托监理单位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合同规定的现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