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侯
7月2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实施《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规范》(简称《承销准则》),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承销标准明确,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证券公司及其从事承销业务的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根据承销规定,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是通过线下投资者询价确定的,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竞价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股票数量少于2000万股且股东未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直接定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直接定价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不得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或已同时在境外发行,直接定价确定的发行价格不得超过发行人境外市场价格。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通过询问线下投资者确定发行价格。
根据承销规定,主承销商应做好线下投资者的核查监测工作,对线下投资者是否超资产规模申购、累计竞价询价中申购报价与询价报价逻辑是否不一致进行实质性核查;对报价不采购、采购不付款等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对于不符合要求或违反相关要求的投资者,主承销商应当拒绝或拒绝报价。
根据承销规定,在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过程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本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要求的媒体上发布。通过其他渠道披露信息的,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的披露时间。
此外,发行价格采用询价方式确定的,主承销商应向线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投资研究报告的撰写要求参照《关于进一步明确科创板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要求的通知》规则执行。
(编辑白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