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服务于中国广大创业者为己任,立志于做最好的创业网站。

标签云创业博客联系我们

导航菜单

经营计划的重点是什么,如何制定企业经营计划

公司章程对于一个成立的公司来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往往是公司法下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公司章程。起草章程需要注意什么?本文介绍了以下相关内容:

(一) 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对外代表公司的人,其法律意义上的言、行,均可被视为公司的言行,对于公司控制权、可持续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二) 关于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规定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投资其他企业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总额、单项投资或者担保金额有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由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本次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 关于股东出资时间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的出资时间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现行《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除有特殊限制的主体外,采用了完整的认缴资本制度。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到期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向公司缴纳当期出资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履行出资义务,清偿公司债务;同时,已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违约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约定股东缴纳出资的时间很重要,可以约定一个很长的时间出资,此时股东没有实际出资的压力。如果是资合型的公司,约定一个较短的出资时间,如果股东未按约定出资,可以根据章程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出资,或通过股东会决议除名该股东。

(四) 关于红利分配、增资认缴的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领取股息;公司增资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但是,除非全体股东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或者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分红和增资,均有可能导致股东内部重大分歧,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很可能产生矛盾。严格来说,对红利分配、增资认缴的约定,公司法并未要求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体现,也可以由全体股东以其他方式约定,如果一开始就在章程对此作出规定,无疑会更为稳妥。

(五) 关于股权转让的条件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ont-size:15px;">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很显然,公司法不仅允许对股权转让可以通过章程自治规定,而且章程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对于很多小股东而言,以转让股权的方式退出公司,无疑是最方便的选择,约定一个宽松的转让条件是可以保护小股东的权益的。




(六) 关于股东会职权、召集程序、表决权、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的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可对股东会的其他职权进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可以约定出资比例与表决权比例不一致,从而达到小股东控制多数表决权控制公司。


(七) 关于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的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非职工代表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对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无规定,故应注意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八) 关于董事会职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董事会除行使法定的十项职权外,还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增量职权。


公司法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与股东会相比,章程中对董事会的职权可规定得更具体,章程中应明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否则将可能处理争议时找不到依据。




(九) 关于总经理职权的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该条使用列举后,另款行文,“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意味着公司章程规定的总经理的职权可以否定公司法对总经理职权的规定,实践中应当特别重视。经理是直接管理公司日常经营的,所以管理好经理的职责,是直接影响公司经营收益的。




(十) 章程可对执行董事的职权的规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董事的职权是由公司章程规定,且完全授权股东决定。




(十一) 章程可以对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监事会职权扩充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章程可扩张监事会的职权。


(十二) 章程可以对公司回购股东股权作出约定


很多小股东在与大股东存在冲突时,想要退出公司,但是又没有人想要接收小股东的股权的情况下,小股东实际很难退出公司。如果在章程中约定股东可以在一定情况出现时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小股东退出公司就会容易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