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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实例,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明显加快。为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近日公布《“走出去”税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帮助企业更好地走出国门。

《指引》分为四章。从税收政策、税收协议、管理规定、服务措施四个方面,今天,我加油站在《指引》第一章中选择了——《出口货物和服务退(免)税政策》。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出口退(免)税政策

【适用主体】

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更换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政策规定】

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并提供对外加工、修理修配服务的生产企业,以及出口非自产货物的上市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从应纳增值税中扣除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含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应纳增值税),未扣除的部分予以退还。

以上所列生产企业的具体范围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在一定条件下,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商品可视为自产商品,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具体情况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生产企业出口的增值税退(免)税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免征消费税;以自产自销方式购进和出口的,应当退还上一环节征收的消费税。

【适用条件】

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的,也可执行上述政策。

【情景问答】

问:我们是一家摩托车生产企业,准备将产品出口到东南亚。请问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程序和期限的要求是什么?

答:你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必须在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税申报、消费税免税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申报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4月30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中的出口日期为准)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集全部相关凭证,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增值税免退税和消费税退税。

2.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出口退(免)税政策

【适用主体】

无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

【政策规定】

>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如果出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同时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适用条件】


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情景问答】


问:我们是一家新办的外贸企业,请问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2项、第3项资料。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对外援助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适用主体】


出口对外援助相关货物的企业。


【政策规定】


企业对外援助的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属于自产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适用免征消费税政策;属于购进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适用条件】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出口对外援助相关货物可按规定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情景问答】


问:我公司现有一批货物出口用于对外援助,请问在办理出口退税时,除了提交正常的单证之外,还需要提供什么特殊资料吗?


答:不需要。对外援助的出口货物,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提供正常出口退税所需单证。



4.对外承包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适用主体】


出口对外承包相关货物的企业。


【政策规定】


企业对外承包的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属于自产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适用免征消费税政策;属于购进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适用条件】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出口对外承包相关货物可按规定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情景问答】


问:我们公司是出口企业,在境外承接了一个工程,需要在国内采购一批货物出口到工程所在地,请问我们的出口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吗?如果适用,在办理出口退税时,除了提交正常的单证之外,还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吗?


答:出口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在办理出口退税时,除了提交正常的单证之外,还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属于分包的,由承接分包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退(免)税,申请退(免)税时除提供对外承包合同外,还须提供分包合同(协议)。



5.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适用主体】


出口境外投资相关货物的企业。


【政策规定】


企业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属于自产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适用免征消费税政策;属于购进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适用条件】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出口境外投资相关货物可按规定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情景问答】


1.问:我们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打算以自产货物出资的形式与其他外国投资者一起在境外设立一家公司,我们出口的货物可以享受增值税退(免)税吗?


答:可以享受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即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2.问:我公司现有一批货物出口用于境外投资,请问在办理出口退税时,除了提交正常的单证之外,还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吗?


答:用于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在办理出口退税时,除了提交正常的单证之外,还应提供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



6.融资租赁出口退(免)税政策


【适用主体】


融资租赁企业,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


【政策规定】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有形动产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出租方购买的,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适用条件】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范围,包括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车、铁道客车车厢、船舶及其他货物,具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


海洋工程结构物范围、退税率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有关规定执行。


【情景问答】


问:我们是融资租赁出租企业,请问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期限和提供资料的要求是什么?


答: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的资料外(仅经营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的,可不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


2.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014年10月1日前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可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补办出口退税资格的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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