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实习记者崔文静记者夏新北京报道
近日,券商营业部又有一名员工因“飞单”问题被监管点名。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这是近三个月来,监管部门就券商营业部“飞单”问题开出的第三张罚单。
被点名的人是郭,其在广州市猎德大道第一创业(002797)营业部担任证券经纪人期间,向客户销售非本公司销售的金融产品。SZ)。
在经纪公司高管李鹏看来,敢于“飞单”的大多是有一定工作经验的老员工,他们在“飞单”产品的高额佣金或人情关系的诱导下,做出违规行为。
证券经纪人违规“飞单”
郭的监管函由广东证监局出具。
监管函中指控郭“经查,你在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猎德大道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推荐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未销售的金融产品”。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员工信息,早在2010年8月,郭就加入了第一创业的营业部,在这里工作了11年。最初,郭的注册执业职位为“一般证券业务”,后于2016年8月变更为“证券经纪人”。
据田玉娥介绍,他工作的第一家企业广州猎德大道营业部成立于2010年,目前有17名参与者。
根据要求,员工只能销售我公司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和郭一样,私下销售自己公司没有销售的理财产品,叫做“飞单”。
正如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所所长田所说,员工下“飞单”大多是个人行为。试图在规则之外获得奖金或奖励,本质上是利益驱动,从长远来看会损害金融机构的利益。
由于“飞单”很可能损害金融机构的利益,券商普遍禁止“飞单”。“然而,‘飞单’的问题在技术上很难避免。”某头部经纪公司京一营业部总经理春雪告诉记者,“就目前的技术手段而言,经纪公司无法对所有员工销售的所有产品进行逐一检查。即使对员工进行了充分的合规培训和及时的合规检查,也很难确保所有员工都遵守规定。”
针对券商理财产品的销售,监管部门也出台了相关规定。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五项规定: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向客户传递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金融产品的宣传资料和相关信息。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九项明确规定,证券经纪人不得有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遵守《证券从业人员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应当对金融产品营销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其充分了解金融产品推广信息以及公司与代销活动相关的内部管理规定和监管要求。
但有金融专家告诉记者,“飞单”没有详细明确的规定,对“飞单”个人也没有严厉的处罚措施,使得个别人员心存侥幸,挑战监管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