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出让资产评估与收益评估的区别
一、矿业权出让收入评估
矿业权出让收入,是指国家以矿产资源所有权为基础,向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收入评估管理,协会负责资质评估。
1.评估委托方:原则上是矿产资源主管部门。
2.评估的目的是为矿业权出让收入底价的确定提供参考。
3.评估方法:包括基准价因素调整法、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单位面积倍数法、资源价值比法、收益权益法、现金流折现法和勘探成本效用法。矿业权面积、勘查程度等因素影响评估方法的使用。
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是一项专业的咨询职能,为当事人的要价和投标提供参考,促进主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资产评估由财政部管理,协会负责评估资质。
1.委托人:委托人与财产持有人可以是也可以不是同一主体,资产评估的委托人不一定是评估对象的财产持有人。
2.评估目的
(一)财产所有权转移;
(2)为筹资者抵押和担保的财产估价和帮助银行支付贷款等财务决策;
(3)强制收购和补偿。
3.评估方法:资产评估和矿业权出让评估采用的方法和手段与矿产出让收入基本一致。
第三,差异
1.评估值不同
资产评估结果接近真实市场价值;矿业权收益的评估应当按照更接近政府指导价、不能低于政府指导价的评估标准进行。
2.不同的折扣率
贴现率是特定条件下的收益率。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折现率越高,所有者资产价值越低,资产评估价值越低。
计算资产评估的折现率,基本上远高于收益评估的折现率;
引入矿业权评估的折现率(相当于税后收益率),一般为8%-9%,基本为8%。矿业权出让评估中的折现率(8%-10%)是为了保证受让方在未来的矿业开发中能够获得平均收益率。贴现率的微小差异会导致评估结果的巨大差异。
3.不同价格的矿产品
在资产评估中,矿产品的价格可以是预测价格,也可以是现价。
矿业权评估中,应根据资源禀赋条件综合确定产品销售价格。评估计算中的价格参数原则上应以评估基准日前5年内或回归分析后的平均价格确定。
五年前煤炭市场处于低谷,历史销售价格与当前价格的差异直接影响了矿业权评估和资产评估价格。矿山规模和使用年限将导致资产评估超过矿业权评估数亿元。
4.矿业权转让收益的处理不同
在矿业权评估中,明确规定矿业权价款(出让收益)不得进入成本摊销。
资产评估以采矿权价款(出让收入)作为前期投入的成本(无形固定资产),录入成本。
5、储备资金、征地费用
在矿业权评估中,应扣除固定资产投资的储备资金和征地费用。
在资产评估中,建设投资可能包括储备基金和征地成本。
6.早期地质勘探费用
在矿业权评估中,早期地质勘查成果的市场价值就是矿业权的评估价值。因此,在矿业权评估中,前期勘查费用不得进入成本摊销。在资产评估中,地质勘探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