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三名被告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粉丝引流”服务,最终被判刑。
被告人崔某甲作为中介和“卖粉人”非法牟利,在互联网上从事“粉丝引流”活动。2020年6月至7月,崔某佳从事中介工作,从中获利600元。2020年8月至11月,崔某佳为获取更多利益,将办公区域出租为工作室,购买电脑、手机等工具,用于登录Tik Tok账号,上传游戏福利虚假视频内容,直接充当“卖粉人”从事“粉丝引流”活动,并邀请被告人崔某义、李某等人共同进行非法“粉丝引流”活动。崔某一负责登录Tik Tok账号,上传游戏福利假视频,并在视频中发布虚假评论,以此吸引粉丝,帮助“粉丝引流”,每月报酬5000元。李负责接收“卖粉”资金。经核实,2020年9月至11月期间,崔某甲共收到“卖粉人”结算款133.7923万元,违法所得63.6423万元;崔某一违法所得共计1.95万元;李共收到“卖粉”资金119.192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仍提供“粉丝引流”帮助,其支付结算金额和违法所得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自愿认罪接受处罚,自愿返还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崔某义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