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生三胎,为什么不让我活?”近日,在河南郑州某单位工作9年的刘女士,因怀三胎被单位强行辞退。
8月31日,单位领导通知刘女士回家休息两天考虑辞职。刘女士问为什么,领导回答是因为她要生三个孩子。后来刘女士拿着假条向领导请假,被单位以旷工为名辞退。单位领导给出的理由是没有接到具体通知,想生孩子只能辞职(据《大参考》官方微博)。
在开放的三胎政策下,这是个案,但也是女性在职场可能遇到的情况。
这真的有用吗?在社会层面,刘女士的经历会对一群正在考虑或准备生孩子的职场女性产生一定的“排斥”作用,导致一些想生孩子、能生孩子的女性被“劝阻”不要生孩子。这一结果无疑与目前鼓励三胞胎的政策背道而驰。在法律层面,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劳动法》第29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期间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所有的答案都在里面。解雇孕妇不仅不利于政策的实施,也是违法的。
现实是,鼓励三胎政策的配套措施仍在进行中,不可能一蹴而就。各地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政策框架下制定符合当地特点的规定,既能为有需要的用人单位和家庭提供方向性参考,又能促进政策尽快落实。对于孕期、产期、哺乳期有员工的用人单位,可以从政策方面对用人单位进行弥补,通过提高社会保障待遇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对于明确违反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单位,相关部门也要密切关注,及时应对。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长时间的产假会对生产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辞退显然不是明智之举。为什么不顺应时代的要求,放下警惕,换一种冷静积极的方式?作为一个成熟、可持续的用人单位,需要从长计议,科学合理安排相关岗位,提前制定应对方案,做一个负责任、对温度敏感的组织。
对于广大女职工来说,生育是一项法定权利,如有相关情况应及时告知单位,以便单位在产假期间提前制定“置换”计划。当然,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我们应该采取法律途径来维护我们的权利。
鼓励三胞胎的初衷是惠民利民,而不是让各方成为对立阵营,靠一方的“退让”更不可能实现。它需要各方站在同一战线,共同努力。
来源:检察院日报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