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与媒体公司签订协议,在其指定平台担任主播,但协议到期后,媒体公司以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工资和佣金。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已建立夫妻关系,决定公司支付王工资3万元,提成24万元,但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北青-
北京头条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法院调解,该传媒公司向王支付了17万元。
有唱歌、表演等天赋的王,于2019年7月与A传媒公司签订半年《全职主播签约协议》,约定A传媒公司对王进行包装推广,王在其公司指定的直播平台担任主播;王每场直播至少需要连续播出一小时,每月需要完成50小时的直播时长和22个有效日;王的待遇主要由每月总流量的48%的礼物组成。如果他能完成每月的流量任务,就能额外获得一定数额的基本工资。
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王通过手机软件在A传媒公司指定的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独家直播。内容以唱歌聊天为主;王负责他的网络直播所需的设备,他的网络直播地点也是自己决定的。期间,王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案外某公司支付。
2020年1月,《全职主播签约协议》到期,王与A传媒公司就基本工资及提成支付发生争议,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传媒公司支付其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及提成20余万元。王认为其与A传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家媒体公司否认了这一点,并声称双方都很合作。
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裁决A传媒公司在上述期间支付王工资3万元,提成24万元。一家媒体公司拒绝接受仲裁裁决并起诉法院。
一审法院确认了仲裁裁决的结果。某传媒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A传媒公司支付王17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本案是网络主播与其关联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支付佣金等问题发生的典型纠纷。虽然网络直播行业与传统行业在劳动关系的表现方式上可能存在较大差异,但仍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判断网络主播与其关联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并且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均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A传媒公司与王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但A传媒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适用于王,其公司从未为王进行劳动管理,即对王的直播内容、直播形式、直播时间、直播地点、直播设备等没有任何限制和要求。王的报酬是通过直播行为吸引粉丝进行奖励获得的,即他的报酬不是以向A传媒公司提供劳务为基础,王在网络上的直播行为不属于他。因此,王与A传媒公司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二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二审法院计算了A传媒公司应向王支付的版税金额,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
二中院法官建议,在确立网络主播与其关联公司的法律关系时,应明确是否宜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应协商建立何种法律关系,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公司应当与主播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如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虽然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仍建议以书面形式明确法律关系,并注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最长结算期限不超过15日。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的,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不得以合作为名进行劳动关系。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严格执行劳动标准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不是简单地以签订的协议名称来判断的。对于有争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将审查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法律关系的实体属性。公司应根据真实的法律关系与网络主播签订协议,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工作条件,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
网络主播要意识到与其关联公司建立不同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做到知法懂法,合法维权。主播与公司建立专职劳动关系的,主播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接受公司劳动管理,忠实履行义务;主播作为平等主体与公司建立合同关系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公司无需履行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主播要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以合作名义进行实际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取证,依法维权。
通讯员关
文字/北京青年报记者叶伟
编辑/赵珈琪
